假设过去的法律
每犯一次就是罚1万,没有第二次加重的问题
某人已经犯过两次,每次都被罚了1万
后来有修法
初犯就罚2万,如果第二度 第三度 都可以加倍
也就是第一次罚2万 第二次4万 第三次6万
某人在旧法时期就已经被罚了两次
后来修罚后,又再度违规
那他是以新法罚,并且直接以第三次下去罚6万
还是说,以新法而言他只是第一次犯,所以仅罚2万?
就我所知法律所谓的不溯及既往,仅是不会用新法去处罚过去的行为
(意指过去犯行的两次,不会重新开罚2万 4万)
但在新修法后,又再犯
那是以新法的第三次下去处罚,还是说仅是第一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