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纯正不作为杀人抑或不纯正作为杀人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9-06-22 16:46:27
在林钰雄的新刑通一书举下例为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犯
爹疑子非亲生。爹携子至湖边。子自不慎落湖,爹见之不救致溺死。
乃以不救之不作为杀人。
在最高院某杀人案判决提到下列事实,并称其为不纯正作为杀人犯:
甲与乙斗殴。甲被乙推落湖。甲自湖中爬起后复与乙互殴。乙于斗殴
中不慎失足落湖。甲萌生杀意,拾湖畔石块对乙投掷。乙受此攻击而
于湖中徘徊躲避。不久,乙体力不支,乃向甲大呼:我没力气了! 甲
虽会游泳却转身离去不援救乙。乙溺死。
究竟此种见死不救之事实,属于不作为杀意或作为杀? 为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22 17:30:00
最高院那个判决写错了没有不纯正作为犯这个分类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22 21:23:00
不纯正作为犯感觉就是一颗红苹果却不说这是一颗红色的苹果。而是说,这是一颗,全部颜色扣掉它自身颜色,剩下来那些颜色以外的那个颜色的苹果
作者: rockido (123)   2019-06-22 22:22:00
第一题杀意存在就不作为(有在面前的既存风险而不加以排除)第二题则是杀意产生后用作为的方式(朝水中扔石头乃加速在水中溺毙的风险),所以评价作为至于杀人行为在做完到被人死亡结果发生前都有可能离开,此时不必也不能再重复评价一个不作为杀人罪,因为杀人故意在投掷石头造成他人死亡之结果已经评价,故第二题评价作为即可,顶多稍加论述甲是想乙被砸死还是溺死的因果流程(除非题目有特别线索或指明的话啦)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23 01:59:00
本件最后判伤害致死罪,然后那个判决中不纯正作为犯,我看前后文,疑似只是写错了,原来应该是要写不纯正不作为犯。按照最高100台上2643判决,‘行为人故意犯罪之情况,对于防止结果之发生并不具备保证人地位,于事实上亦无期待可能性。’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9-06-23 17:59:00
纯正不作为犯,表示法律为此多立一条罪,要不然他的不作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就是不作为也有可能成立犯罪的罪,当然用不作为方式还可以犯罪,铁定要有保证人的特别义务!纯正作为犯,应该没有这样的分类必要,因为本来就要有行为才可能成立罪犯,这是所有犯罪都必要的,没有行为除非妳处罚他的思想^^,只需讨论不作为时候也要处罚的特例即可。不纯正作为犯就搞笑了,即然说犯罪要作为才处罚,哪有什么罪是规范要来处罚你没有犯罪行为的^^哈哈哈案例中什么儿子溺死的,显然题意是 故意 带到湖边,这就是他杀人的作为了,后面不救的不作为,我是觉得不用管了^^什么时后要管后面的行为呢,我举一例,前面不小心失火,后面不作为离开变成 纵火^^考试会让你觉得可以救火,因为他有危险前行为,所以他有保证人地位,他的不作为离开,在有作为可能下,会被认为离开是不作为的纵火,要说绕口一点,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最有趣就是在撞车的情况下,每次我看到离开成为遗弃罪^^盖麻不成立杀人,哈哈。都说是遗弃故意而非杀人故意,我反而这个点,永难厘清阿,哈哈哈我看了一下后面的讨论,我觉得我讲太多了@@干脆直接说,没有不纯正作为犯,纯正作为犯也是废言。讨论纯不纯正勉勉强强就讨论不作为犯而已,区分实益也没啥重要,硬要说就是侵入住宅这种罪,如果不加以特别规定妳不离开就有罪,那么你请人家进你家后,你无权叫他离开了^^这就是纯正不作为犯。规定一种不作为也成犯罪^^且不需要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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