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请教一下
关于公司法247条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债总额,不得逾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之余额。
无担保公司债之总额,不得逾前项余额二分之一。
我的理解是第一项为有担保公司债,因为第二项是无担保。
因此依照公司法247条,公发公司有担保公司债总额应为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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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证交法28-4
已依本法发行股票之公司,募集与发行公司债,其发行总额,除经主管机
关征询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之限制:
一、有担保公司债、转换公司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其发行总额,不得逾
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余额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无担保公司债,其发行总额,不得逾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
债余额之二分之一。
所依此条的规定,有担保公司债应为 [A-L]*2
而这边明显有提到不受上面公司法的限制,但我的疑问是
1.证交28-4提到 已以本法发行股票的公司 =/= 公司法247条的 公发公司 吗?
2.是否所有公发公司皆优先适用证券交易法? 公司法247条第一项存在的意义为何?
自己观念不是很清楚>< 麻烦各位解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