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益公司法247 证交28-4

楼主: james8606141 (贫僧不是陈近南)   2019-06-22 00:55:20
各位好,想请教一下
关于公司法247条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债总额,不得逾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之余额。
无担保公司债之总额,不得逾前项余额二分之一。
我的理解是第一项为有担保公司债,因为第二项是无担保。
因此依照公司法247条,公发公司有担保公司债总额应为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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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证交法28-4
已依本法发行股票之公司,募集与发行公司债,其发行总额,除经主管机
关征询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之限制:
一、有担保公司债、转换公司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其发行总额,不得逾
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余额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无担保公司债,其发行总额,不得逾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
债余额之二分之一。
所依此条的规定,有担保公司债应为 [A-L]*2
而这边明显有提到不受上面公司法的限制,但我的疑问是
1.证交28-4提到 已以本法发行股票的公司 =/= 公司法247条的 公发公司 吗?
2.是否所有公发公司皆优先适用证券交易法? 公司法247条第一项存在的意义为何?
自己观念不是很清楚>< 麻烦各位解惑
谢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22 01:01:00
你可以再想一次...第二项是无担保为什么第一项就会是有担保呢...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6-22 02:50:00
楼上公司法247第1项确实是透过第2项的反面解释所得出的结论ㄛ其实以前247是用来规范非公发公司的公司债发行额度限制 而公发公司则是用28-4来限制他的发行上限的 讲白了就是 现在的247算是赘文 食之无味 弃之可惜的概念去年修法等于是放宽不限制非公发的发行额度上限 所看看就好 公发=适用证交法 这个概念应该是正确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22 07:52:00
...第二项是A 第一项为何一定要是B 不能是A+B?整体法条架构明明是第一项=整体 第二项=特定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6-22 14:31:00
你这样说没有错 第1项是整体 但是第2项是无担保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所以在第1项会排除适用无担保的部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6-22 18:32:00
发行无担保,第一项第二项要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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