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侦查中移管辖问题

楼主: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9-06-11 23:04:32
状况概述:
这是朋友身上发生的事件,
对方(告诉人)已与朋友(被告)和解并撤告
只是关于移转管辖个人有一事不明
想请教一下各位高见。
他是在PTT上被钓到鱼,
对方前往警局对他提告妨害名誉
被告住所地:台北市
被告居所地:新北市
被告所在地:新北市
PTT主机所在地:台北市
告诉人住所地并居所地:南部XX市
结果起诉后朋友收到的传票是南部XX地检署的传票
朋友为应讯舟车劳顿、多次向公司多次请假(且请假非常不易)
讨论:
1.
管辖一概念,应该在起诉前后都有适用
只是一是地检署 一是地院 
2.
那关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有看到一则相关判例是96上易361
这则判例讨论到,
不能仅以被告住、居所地或所在地定管辖
还要参照主机或机房所在地定管辖
以便调查证据
3.
又看到一种说法是,法院定管辖理论上以“起诉时”为准
因此,判例的见解(或现在该说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判决)
仅拘束下级审,而不及于起诉前的侦查阶段,
也就是不拘束地检署
我的问题:
想讨论的移转管辖问题是侦查阶段的
查了一下对方的ID,
发现对方惯常到处告人在PTT上已经小有名气
照他这种告法,猜测已经有两位数以上被告的人
都要特地跑到XX市去
不仅置那些被他钓到鱼的被告(们)于刑事追诉的风险
又造成被告(们)数月当中多次舟车劳顿的不便
也就是,这类案件似是以告诉人住居所,定侦查中之管辖
(网络刑事案件发生地?问题是主机在台北市)
如果像本案这种状况
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
居所地在新北市
PTT主机在台北市
而只有告诉人住居所在XX市的情况
不论就调查证据 (调阅资料or传唤被告)
或保护被告权利的角度言
似乎都由台北或新北管辖比较恰当
但根据朋友说法,当时向XX地检署承办检察官
表示想要移转到新北
该承办检察官却否决这个请求
朋友并没有递状声请,仅是当庭口头向检察官请求,
该检察官口头告知不允,也未记载至笔录。
这种状况可以抗告吗?
还是说应该正式递状进去声请,或有其他的方式?
老实说我不太懂为何该位承办检察官不愿意让朋友移转
刚刚讲过证据都在北部,调查证据一定北部更合适
此外
如能将本案移转到台北或新北,
手上还直接少一个案子要结,这样不算是件好事吗?
先感谢各位先进的指教讨论。
PS.我不是我朋友~
个人对该ID到处钓鱼告人的行为十分不以为然
并不赞成他与对方和解
但是朋友只想息事宁人,只好尊重他的选择。
只是每次一碰到管辖问题就想到朋友当时遇到的事,
反复思考觉得还是难以理解,只好上来求教。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11 23:27:00
不能抗告。不是转走以后案件就不见。假设你把你的工作丢给隔壁同事去做,你同事怎么想?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原则上是指法院,各级检察署虽然附设于各级法院,但那只是为了侦查的分工与方便。确切来说检察署并没有管辖权,而是管辖区域。至于你自己说的那些,那只是你觉得自己不方便。检察署自己工作都没有觉得不方便了,不过很正常。检察署如果觉得侦查有不方便自然会丢过去,既然他们都愿意工作,为何要丢过去?结论很简单,他们可以丢过去也可以不丢过去。你说被告权益先不管,但最终你的出发点还是为了被告不想跑太远这件事。你可以声请移转,但不能不服。你如果没有什么法律问题想问,而是要扯别的方面,你可以去八卦版,就这样。你也不用再回,我很忙没空。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6-12 01:44:00
这种案子的管辖权目前还在争论 并无标准规范(争几十年了)是否准许转移属于检察官的裁量权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9-06-12 08:19:00
万一惹到住金马祖的怎么办?舟车劳顿后就已经未战先输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6-12 10:04:00
不要去就好XD等著拘提警察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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