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我上个月有保XX人寿的失能扶助终身保险(分二十年期缴费)跟一年期的实支实付医
疗险跟一年期的癌症险跟一年期的重大伤病险
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的核保规则是要BMI在27一下,所以我实际身高172体重88就在要保书上
填写身高175体重79,其余事项皆有照实告知,也没有带病投保,要保书上也没有写什么B
MI超过多少则不得投保。
因为中年后身高会缩水,体重会变胖,加上我也有努力维持住体重,已经一年来都体重没
再增加,那假设将来年老的时候,不幸要出险,会因为当初身高告知不实而被主张契约无
效吗?
我查阅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 127 条
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
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这个应该是在讲带病投保,我没有,所以应该不会影响
第64条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
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
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根据这项法条,如果我若是身高体重告知不实,那是不是只要撑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不能
解除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