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保险契约的身高体重告知不实

楼主: sexm ( )   2019-06-08 11:46:02
32岁的我上个月有保XX人寿的失能扶助终身保险(分二十年期缴费)跟一年期的实支实付医
疗险跟一年期的癌症险跟一年期的重大伤病险
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的核保规则是要BMI在27一下,所以我实际身高172体重88就在要保书上
填写身高175体重79,其余事项皆有照实告知,也没有带病投保,要保书上也没有写什么B
MI超过多少则不得投保。
因为中年后身高会缩水,体重会变胖,加上我也有努力维持住体重,已经一年来都体重没
再增加,那假设将来年老的时候,不幸要出险,会因为当初身高告知不实而被主张契约无
效吗?
我查阅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 127 条
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
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这个应该是在讲带病投保,我没有,所以应该不会影响
第64条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
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
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根据这项法条,如果我若是身高体重告知不实,那是不是只要撑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不能
解除契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8 12:06:00
中文都看不懂吗?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6-08 12:31:00
放心吧。这种通常不会解除只有等到你出事要理赔的时候才会说 你投保不实拒绝理赔。这种官司要打很久。更惨的是你还没啥胜算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9-06-08 12:41:00
我有问题.体重这个一年变化在10KG都算合理吧?保险公司如何举证?抱歉~请无视身高.身高变化比较有争议.
作者: alog (A肉哥)   2019-06-08 12:51:00
BMI(172/88)=29.7, BMI(175/79)=25.7 过重标准是低于27,人的身高会在超过20岁逐渐缓慢甚至停止增加你没事多3公分,然后当初实际报的是172/88 实填175/79 你怎能拉身高降体重来符合保险契约资格 的确不实啊https://i.imgur.com/N2WrrQl.jpghttps://i.imgur.com/YGHEsYd.jpg你既然是上个月保的 那么被人家查到不意外R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8 13:18:00
保险业务员会跟你面会对保吧...有在运动的肌肉量密度比脂肪量相对高(也重)若今天业务看你的身高体型显有问题,就可能会请你量一量就像你讲的,这是内部核保的内规,若你拒绝量测,保险公司deny 掉你的要保也不是什么意外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8 13:20:00
BMI本来就不是一个准确的指标,反映健康的真实程度跟你耳闻的内部核保27以下不保的真实性有得比这跟你的BMI27核不核保有什么关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8 13:33:00
坏肚子拉个三天,你体重就会掉好几公斤了
楼主: sexm ( )   2019-06-08 13:34:00
BMI大于27就拒保这点在契约跟要保书都找不到,我也是看网络跟听业务说的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8 13:42:00
不可能拒保,顶多要你体检、加费承保,所以请据实说明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6-08 20:06:00
认真回,并不是所有保单都需要体检,没抽到算你幸运,然后撑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你未据实告知解约另外一提,就算两年内发现,也需要未告知事项有达到拒保程度,保险公司才可以解约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8 20:47:00
是呀,但我是认为不应该鼓励这种行为,毕竟当初是为了要保障过失遗漏告知事项
作者: kmkr122719 (出来跑的总是要还)   2019-06-08 20:59:00
担心的话就契约撤销 告知正确身高体重再重新投保就好而不是去钻漏洞找又可以隐瞒告知又不影响理赔的方式特定商品投保规则确实只收标准体 加费就等于拒保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6-08 22:08:00
其实立法会订那个2年期间,也是考量未据实告知的事项都已经过两年还没发生,显见当初保险公司在危险评估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所以我觉得无关鼓励或不鼓励啦...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8 23:25:00
恩,就是学者对于故意违反告知意思可以抗辩因果关系或是利用除斥期间躲避解约蛮感冒的有一个南高分院判决是用权利滥用否定刻意等除斥期间经过才请求保险金(保险事故已经发生106年保险上字第1号当然案例事实是事故发生,拖到除斥期间经过才请领,跟原po情形不太一样,但去年金管会有预告说要修法把除斥期间延长为五年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6-08 23:57:00
喔对啊,民法148是保险公司能用的最后一招...但是这很吃法官心证
楼主: sexm ( )   2019-06-09 17:37:00
谢谢大家对于我的情况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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