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公布对方犯罪纪录算违反个资法?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5:41:37
推 showeig: 是呀,ㄉㄟˇ还是ㄉㄜˊ要透过其他解释方法去探求 05/27 13:06
→ zoin: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调"散布 ~ 国王的新衣 05/27 13:07
推 aaaaaz22: 应该是ㄉㄜˊ,见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 05/27 15:01
→ aaaaaz22: 5 05/27 15:01
判决我看过了,哪里有说到除了姓名以外的资料,
法院究竟有无裁量权限公开...?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145号判决
裁判书全文包含当
事人及诉讼关系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此属资讯
隐私权(或称资讯自决权)之保护范围,为平衡‘人民知的
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并顾及公开技术有其
极限,避免执行上窒碍难行,爰增订第2项,原则上自然人
之姓名应予公开,但于公开技术可行范围内,得限制裁判书
内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及其
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并参司法院秘书长101年10
月29日秘台厅司一字第1010030347号函释:“……说明:法
院组织法第83条第1项有关各级法院裁判书公开规定,属个
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第1款‘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形。故各
级法院及分院裁判书应以公开为原则,至于该条项但书所称
另有规定之法律,系指专门针对裁判书定有限制公开其内容
之法律而言。各级法院及分院公开之裁判书,依法院组织法
第83条第2项规定,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即包括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等自然人姓名均应公开。惟为兼顾个人资
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及
出生年月日、地址,并得不含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由上开修正理由及相关函释可知,各级法院裁判书公开
之规定,属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第1款“法律明文规定”
之情形,故法院组织法第83条第1项,明定裁判书以公开为
原则,仅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处理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国家机密保护法、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等,专门
针对裁判书公开设有限制公开内容之特别规定,始得例外不
予公开,而同法第2项原则上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之规定
,乃系立法者为平衡人民知的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
,并顾及公开技术有其极限所增订,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
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并无侵害隐私权之
虞,亦无须区分刑罚之轻重。
推 aaaaaz22: 另外民诉226也有明文说要载姓名 05/27 15:03
送达给两造当事人的判决书 跟 依法组83条规定要公开的判决书
这是两回事吧,我在推文也有说明过了啊...
→ aaaaaz22: 身分证字号部分可参司法院103年 院台厅民一字第10300031 05/27 15:05
→ aaaaaz22: 67号函 05/27 15:05
一样的点,这条跟法组83条无关联啊...
看一下法院组织法第83条2项的立法理由吧:
二、基于人性尊严之维护、个人主体性之确保及人格之自由发展,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
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人民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
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司法院释字第五八五号、第六○三号解释参照)。裁判书全文包含
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此属资讯隐私权(或称资讯自决权)
之保护范围,为平衡“人民知的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并顾及公开技术有
其极限,避免执行上窒碍难行,爰增订第二项,原则上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但于公开
技术可行范围内,得限制裁判书内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及
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原则姓名应该公开这点没有争论,
但其他诸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住居所等等要不要遮蔽,
顾虑到执行的难度,要考量司法院网站建置还有程式辨别技术,
上位概念就是行政成本跟隐私权的角力,
基本上就是隐私权辗压呀,况且今天技术不是难以执行,
几乎没有裁量余地呀。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8-05-27 13:06:00
是呀,ㄉㄟˇ还是ㄉㄜˊ要透过其他解释方法去探求
作者: zoin (zoin)   2018-05-27 13:07:00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调"散布 ~ 国王的新衣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5-27 15:01:00
应该是ㄉㄜˊ,见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5另外民诉226也有明文说要载姓名身分证字号部分可参司法院103年 院台厅民一字第1030003167号函
作者: Phoenix723 (操場旁的含羞草)   2019-05-27 18:31:00
如果是在政府网站查询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得出的结论?抱歉 这应该不是政府网站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7 18:59:00
1. 得唸做ㄉㄟˇ根本少数 2. 法律解释方法很多,立法理由里面并未完全剥夺裁量空间,你可以考量时空背景做不同解释,但立法理由及该最高行见解既未言明应予限制,那我当然倾向赋予法院裁量权,较符文义 3.那个函只是简单举个实务承认判决可以公开身分证的例子而已。民诉的部分只是方便结合法组与个资法,一起就姓名部分来解释而已,民诉可以略过没关系,但整个一起看的话比较完整总的来说,我认为法院有裁量空间,但应同时考虑“公开技术可行范围内”的限制。至于你说现今“实际上”已经无空间了,我尊重,只是条文无法“看”出来而已当然,法院在裁量权限内也要审酌对隐私的侵害,就不赘言囉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9:14:00
我更正我的说法,身分证字号这个无任何空间,但其他足资识别这部分范围广,技术上确实难做到我已经说了呀,寄发给当事人的判决书 跟 上传到法学检索系统的判决书,两个标的又不一样,况且前者不是没有检讨质疑的声浪而且民刑事那样记载方式是要确认、特定当事人跟法组公开姓名是为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两者立论不同啊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7 19:27:00
不是啦~如果你要说那个“得”唸做ㄉㄟˇ,或干脆改写成“应不得”,那法院根本毫无权利“裁量”当事人要不要自愿公开或者现今科技下是否公开等等问题呀~根本就不用考虑这些,一律都该禁止呀!换句话说,裁量收缩的前提,是先被赋予有裁量权,再透过各种解释限缩(不然是“什么东西”被收缩?XD)。既然前提是有裁量权的,那唸做ㄉㄜˊ应该较妥当,不能因为说他收缩为零就唸成ㄉㄟˇ呀~逻辑上、层次上不能颠倒两种判决公开方式我晓得,但我仅但就法释义讨论而已~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9:31:00
那就裁量收缩至零吧XD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7 19:32:00
https://i.imgur.com/UHnJ7xv.jpg只有针对上面这段叙述来回复而已啦~其他我没意见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20:04:00
大概知道你的意思https://reurl.cc/1q27G话说为什么有著作权的案例你不出来解释,自己觉得讲得很心虚XD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5-28 00:06:00
插嘴其实没有什么技术限制的问题 可以直接打给书记官要求遮蔽隐私95年都是这样的 后来法院组织法修改了95年前 现在就是看书记官 有些会说要有法律依据才能遮有些自己判断一下就会帮忙遮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9-05-28 09:33:00
ㄉㄟ根本不是正确中文用法,写作文只会被国文老师圈起来打问号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8 09:49:00
哪里没有ㄉㄟˇ这个读音,你写作文会附注音喔XD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8 12:00:00
ㄉㄟˇ 得 用应 比较好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5-28 14:39:00
没有听过公文或法律用语可以发音做ㄉㄟ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