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oweig: 是呀,ㄉㄟˇ还是ㄉㄜˊ要透过其他解释方法去探求 05/27 13:06
→ zoin: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调"散布 ~ 国王的新衣 05/27 13:07
推 aaaaaz22: 应该是ㄉㄜˊ,见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 05/27 15:01
→ aaaaaz22: 5 05/27 15:01
判决我看过了,哪里有说到除了姓名以外的资料,
法院究竟有无裁量权限公开...?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145号判决
裁判书全文包含当
事人及诉讼关系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此属资讯
隐私权(或称资讯自决权)之保护范围,为平衡‘人民知的
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并顾及公开技术有其
极限,避免执行上窒碍难行,爰增订第2项,原则上自然人
之姓名应予公开,但于公开技术可行范围内,得限制裁判书
内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及其
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并参司法院秘书长101年10
月29日秘台厅司一字第1010030347号函释:“……说明:法
院组织法第83条第1项有关各级法院裁判书公开规定,属个
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第1款‘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形。故各
级法院及分院裁判书应以公开为原则,至于该条项但书所称
另有规定之法律,系指专门针对裁判书定有限制公开其内容
之法律而言。各级法院及分院公开之裁判书,依法院组织法
第83条第2项规定,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即包括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等自然人姓名均应公开。惟为兼顾个人资
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及
出生年月日、地址,并得不含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由上开修正理由及相关函释可知,各级法院裁判书公开
之规定,属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第1款“法律明文规定”
之情形,故法院组织法第83条第1项,明定裁判书以公开为
原则,仅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处理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国家机密保护法、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等,专门
针对裁判书公开设有限制公开内容之特别规定,始得例外不
予公开,而同法第2项原则上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之规定
,乃系立法者为平衡人民知的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
,并顾及公开技术有其极限所增订,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
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并无侵害隐私权之
虞,亦无须区分刑罚之轻重。
推 aaaaaz22: 另外民诉226也有明文说要载姓名 05/27 15:03
送达给两造当事人的判决书 跟 依法组83条规定要公开的判决书
这是两回事吧,我在推文也有说明过了啊...
→ aaaaaz22: 身分证字号部分可参司法院103年 院台厅民一字第10300031 05/27 15:05
→ aaaaaz22: 67号函 05/27 15:05
一样的点,这条跟法组83条无关联啊...
看一下法院组织法第83条2项的立法理由吧:
二、基于人性尊严之维护、个人主体性之确保及人格之自由发展,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
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人民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
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司法院释字第五八五号、第六○三号解释参照)。裁判书全文包含
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此属资讯隐私权(或称资讯自决权)
之保护范围,为平衡“人民知的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并顾及公开技术有
其极限,避免执行上窒碍难行,爰增订第二项,原则上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但于公开
技术可行范围内,得限制裁判书内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及
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原则姓名应该公开这点没有争论,
但其他诸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住居所等等要不要遮蔽,
顾虑到执行的难度,要考量司法院网站建置还有程式辨别技术,
上位概念就是行政成本跟隐私权的角力,
基本上就是隐私权辗压呀,况且今天技术不是难以执行,
几乎没有裁量余地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