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llville08 (Denzel)》之铭言:
104年刑智上易字第18号刑事判决
三、原审虽以:由脸书“使用条款(即权利与义务宣告)”规定
(下简称脸书使用条款)可知,若脸书使用者使用公开设定
发布内容或资料,代表使用者“允许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该资
料”,亦即使用者同意∕授权其他人不但可以阅读(存取∕
access),还可以执行、复制、散布、公开传输(在网络上
散布)、翻译或改写,本案告诉人系在脸书粉丝团网页上以
公开方式张贴如附件1 “被盗用图片”栏所示之图片,并于
该等图片下方载明分享对象为“公开”,显见告诉人确有同
意、授权所有人可下载、转载如附件1 “被盗用图片”栏所
载之图片,是被告行为应认系经过告诉人之同意,难认有何
违反著作权法之行为等语,而为被告无罪之谕知。然查:脸
书使用条款第2.1 条规定:“智慧财产权所涵盖的内容,如
相片和影片(IP内容),您具体地给予我们以下权限,根据
您的隐私和应用程式设定:您给予我们非独有、可转让、可
再转让、可再授权、免版税的全球授权,使用您张贴在Face
book或与Facebook联系(IP授权)的任何IP内容。当您删除
您的IP内容或帐号,此IP授权便宣告结束,除非您的内容已
与他人分享而他们没有删除该内容。”第2.4 条规定:“当
您以‘公开’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时,即代表您允许所有人
(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该资料,并且将之
与您联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头贴照)。”(见本
院卷第45页)至于“内容”与“资料”之定义,脸书使用条
款第17.3规定“‘资料’的定义即有关您的事实及其他资料
,包括用户与非用户和Facebook互动所采取的行动。”(见
本院卷第48页),第17.4规定:“‘内容’的定义为您或其
他用户使用Facebook服务所张贴、提供或分享的事物。”(
见本院卷第49页)由上可知,脸书条款第2.1 条系约定脸书
用户所张贴、提供或分享有关智慧财产之“内容”,脸书用
户同意将之授权予脸书公司;脸书条款第2.4 条则约定当脸
书用户以公开方式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时,则脸书用户同意
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脸书用户之姓名、大头贴等“资料”。准
此,脸书用户设定“公开”时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仅为有
关脸书用户之姓名、大头贴等“资料”,未及于涉及与智慧
财产权有关之相片、影片等“内容”,而本案告诉人遭侵害
之系争著作,属脸书条款第17.4所定之“内容”,依脸书条
款第2.1 规定,仅授权与脸书公司使用,并未授权与其他第
三人使用,原审未予详查,误认为脸书条款第2.4 条所约定
脸书使用者授权与任何第三人使用之标的包含涉及智慧财产
权有关之内容,而认被告重制系争著作之行为系经告诉人之
同意,遽为被告无罪之谕知,容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