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今天要解散,
福委金分配问题,
原本看到的法条是
十五、事业单位结束经营后福利金应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依据公司法之规定解散而结束经营,职工福利委员会职工福利金之处理
应由职工福利委员会召开会议妥议处理方式,提委员会议通过,函送劳工局备查后,即可
将款项发还员工。
但询问过劳动部后
可以依照年资也可以平均
但因我们公司内规有一条
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提拨之职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人给予特殊利益。
这样是不是就是不能照年资/职位/任何差别,发放福利金。
这条内规比劳动部给的法规更加明确
且没有例外条件且不与劳基法冲突,
是不是以这条为主比较正确呢?
在此 先谢谢各位回答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