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陈报遗产清册与抛弃继承

楼主: marochen (maro)   2019-05-14 20:27:00
民法第1156条第1项:
“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民法第1174条第1、2项: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想询问若已陈报遗产清册,但时间还在三个月内,
突然发现其它债务,估算下来,被继承人负债>资产时,
是否可以申请抛弃继承?那原有的陈报遗产清册是否还具效力?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14 20:43:00
再写一份陈报状啊然后抛弃不抛弃跟遗产清册无关
楼主: marochen (maro)   2019-05-14 21:08:00
了解了,谢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14 22:17:00
如果是依民法第1175条规定,抛弃继承之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抛弃继承者,视为自始并非继承人。既然如此,其所陈报之遗产清册当然不具效力。其他继承人应该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继承人在尚未抛弃继承前,具有继承权。继承人于抛弃继承后,才视为自始不具继承权。法并无明文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后,不可抛弃继承,继承人当然于法定期间内仍得抛弃继承。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15 00:59:00
可以,赶快抛弃,省麻烦。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5-16 03:48:00
抛弃前记得通知下一顺位,看看要不要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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