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23 00:28:05※ 引述《tekamolo (征求暱称)》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小黄或uber的连带责任(对乘客而言)
: 时间: Mon Apr 22 19:34:54 2019
:
: 请问 若我是乘客 因我方司机的过失 造成第三人以及我受伤 那么.......
:
: 1.对第三人造成伤害 除非我指示驾驶闯红灯之类的 否则我没有责任 对吗?
:
: 2.我受伤的话 可以向驾驶索赔
:
: a.小黄的话 车行有连带赔偿责任吗? 是看有无善良管理人吗?
:
: b.uber的话 我可以向uber请求赔偿吗?
:
: 请问现行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感谢解惑^^
:
: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4-23 00:44:00司机的雇主应该是车行吧
但搭小黄就不算承租人?小黄算不算某种车辆租赁业?如果向车行包日或包月?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4-23 11:41:00感谢指教 不过这个乘客为雇主的部分 似乎有脱法之嫌虽然车行或uber是代雇 但乘客真有选任监督管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4-23 12:15:00楼上指出争点,民188适用本案的要件之一首在乘客必须对驾驶有选任与监督之权限,才符合本条雇用人之定义但是乘客纵有选任驾驶人之权限,能够监督驾驶吗?本文的分析似乎无论如何先认为乘客就是驾驶的雇主,然后就直接适用民188,这就没讨论乘客是否本条雇用人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4-23 12:46:00先不论uber 一般租赁车的代驾 应该也是领公司薪水的吧而且汽车运输业管理官则只是行政命令至多只能成为界定法律关系的参考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4-23 23:11:00模糊空间真的很大。以前送货送餐的也是说仅提供平台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4-23 23:50:00行为人自己宣称啥与法官最后判啥是两回事
作者: shabox 2019-04-25 13:32:00
uber的评价系统不就是监督权责的执行方式吗
评价系统那是事后机制,跟业务执行前的选任还有业务执行中的监督,还有一段距离吧
选任:授予某司机为系统内可接单一员;监督及解任:取消权限。如果Uber没有这种权限,那司机在执行业务犯有强制性交,就是公众最担心的问题。Uber如果自称没有选任监督权限,刚好落入自己最大盲区。附带一提:曾犯强制性交罪,终身不得为出租车司机,大法官解释都合宪,难道可以转开Uber,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