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 更新征行政契约求偿建议自出价14日截止

楼主: uhottle (黑大)   2019-04-07 07:41:09
主旨:公费留学行政契约案,征求,求偿诉状建议
目前付费方式改为: 若您对案情有宝贵意见,请来信提供价格。
家人之案希望可在此寻得帮助。此部分为预计求偿之三分之一,
希望可以借此寻得适合之撰写赔偿部分诉状律师。
本文共四部分,一、征文方法,二、案情说明,三、需要了解处 四、可能有用资料
一、 联络方式
1. 请回站内信或寄至[email protected]。回信不会公开ID或姓名。
4. 目前付费方式改为:若您对案情有宝贵意见,请来信提供价格。
6. 向您回复确认后,请予银行帐号供汇款,可能会后续请托撰状。
7. 收文截止时间: 为下周日14号晚间12点前。
8. 希望未违板规,有其他意见问题请不吝提出或指正。
二、 案情说明
1. 公费生为原告,教育部为被告。
2. 公费生签署契约后,于102年8月如期出国留学,中途因病住院,而后不得不于
103年5月中断学业返国疗养。返国后尚需复原及治疗,但遭承办人无契约依据
强加负担。
3. 两造公费留学行政契约并没有因病中断学业则取消资格之规定。也没有因病中断
学业应如何之相关规定。
4. 但返国后,教育部承办人即自设规定,口头告知要求原告,必须当下取得国外学
校同意未来入学之文件证明,才能提出申请,保留公费资格至未来入学日期为止
。否则会被取消公费资格。以上均无契约依据。
5. 原告相信承办人说法为真,因忧虑会被取消公费资格,只好在虚弱中强撑照办。
在返国后需要复原休养及后续治疗期间,即,自104年至106年9月提出复学前
,一直在申请不同国外学校以取得未来入学许可。
6. 虽然原告复学修读目标只有1间大学,为了依承办人要求逐次取得入学许可,期
间逐次申请了3间不同校系的无条件入学许可。才能以入学许可所载之未来复学
日期,作为申请保留公费资格至未来日入学日期之依据。
7. 原告因病返国后,因被迫承担繁重且不必要之申请学校作业手续,造成身心压力
,返国后无法充分疗养,使复原及后续所需治疗迟延。
三、 需要了解之部分可能包含:
1. 成功求偿可能性? 求偿依据为何?
2. 是否可用违反契约附随义务,债务不完全给付227,227-1请求赔偿?
(本案应该不能用国赔第2条)
3. 求偿撰状时应注意哪些要件或面向?
4. 求偿项目,主要为健康损害及精神赔偿,应如何计算数额,及如何提出求偿证据?可能
求偿可能范围?
四、可能有用资料
1. 被告未尽契约附随义务,依民法第227负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按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除负有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外,尚有
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乃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
展过程基于诚信原则而生之义务,包括协力义务以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倘债务人
未尽此项义务,债权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不完全给付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号判决参照)
“所谓附随义务系指主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依具
体情况所产生之照顾、通知、保护、协力及保守秘密等义务,其功能之一系使债权人之给
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之满足。”(高等法院民事判决,98年度重上字第45号参照)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4-07 08:27:00
怎么不先找教育部沟通,我看连爸爸重病中断学业回台的都能上签通融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07 09:44:00
求偿? 当时直接放弃赔钱不就得了....我去买乐透时,老板娘说 [买越多,中奖机率越多]可是我买了还是没中,我可不可以求偿??照网络上找到的 105年公费契约版本转换以1次为限,这部分在契约上已经明文规定原PO所提第4~6点,不觉得很奇怪??第14条第二段不也写明,擅自返国/转学/变更留学领域出国后转校转换不限次数,你确定??那,那你又怎样想告教育部求偿???所以,你想告教育部什么???既然没有明确列出 因病 ,那就以现有条文来看处理方式应该没错吧...你不走转学,你就是违约啦~~~你要不要看 18条???更何况,相关的契约负担你一个都没做大哥,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给你唸书,也就是其他人的钱契约没有因病? so ,难道契约内没有其他适用条文吗?像 18 条写的 "或其他特殊情形" ,这不就是了???这是概括性的条文,你能说不适用在 生病 吗??你上法院,教育部有也是拿这个出来至于你要不要做转学保资格,那是你的选择今天看来教育部承办也是善尽告知义务你把告知 当作了 无契约额外负担??那就好比,你生病了,别人告知你 多喝开水多休息结果你就猛喝开水,然后水中毒,你要告对方吗?????建议你还是循正规途径去寻求法律支援不然你可以问那位很爱嘴我的那位 s 大,他很厉害你把 "因病" 这个拿掉,你只要看契约内 有无中断学业返国必须负担的这一块拿出来,那个就是当下你能维护的权利至于条文以外的裁量,那是行政机关的权限,你也没得谈就像一楼所提到的,叙明案由,打签打报告,不见得不准但你把这些特准,当作是无义务负担,不觉得很奇怪?那你现在反是要反咬教育部当时特准你拿东西出来保留是错的喽???你就把问题简化不就得了?你不拿东西出来->结果会是怎样拿东西出来->结果又是怎样你"当时"可以二选一 ,而非事后说,你的选择是受指示的我只能说,若契约没有明写因病.那就是单纯回归 "中断学业你就必须要负担赔偿",就这么简单不会因为你因病中断,就不用负担任何责任大哥,我前面已经讲了..."公费留学是拿纳税人的钱出国""当时的选择权在你"损害赔偿 前提是 "侵权" ,请问教育部 有侵权 吗??你的 5 6 7 ,当时选择放弃并且赔钱,就可以安心养病就这么简单.....还完钱,双方解除契约,船过水无痕
作者: cears (抱彩虹睡觉)   2019-04-07 12:21:00
看你想求偿的项目就知道没有胜算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4-07 15:46:00
而且公费留学各领域是分开考试的不是你想转或干嘛就可以转,必须合乎你当初申请的领域每一年的领域名额也都不一样,基本上是考量国家外来可能所需的人才,而且这领域的人在国内是相对少的这部分每一年教育部会跟国内各大专院校做调查是说理工科基本上是不会去考公费留学的,因为给的钱根本不够XD除非另有考量
作者: yesohya   2019-04-07 19:59:00
妳是不是少打个0?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07 21:17:00
经过这些拉吉拉杂的对话,也大概看懂原PO的诉讼目的是啥总之,不外就是要让这个契约一直有效到他念完书为止100年版的契约书,16条已经写明未经核准返国的责任而乙方有无依照16条申请转换学校?? 当事人也没写明第16条已经明文写清你"未经核准返国/转学/变更领域"应该要负担的责任报你快去找转学学校,也只是给你一个缓冲机会给你机会跟方向,反倒现在成为你要反咬教育部的把柄?呵呵,你觉得你在法院上赢得了吗???政府也不可能无限期让你一直延至于你说没有进委员会审议? 那...你有书面提交审议吗?建议原PO自己再回头看手边的契约书,研读一下都有本事通过公费留考并申请到学校这点读契约书的本事,应该不会没有吧.....好了,讲完了,这五千抠,你自己留着,当作偿还基金吧你有没有照时间送交书面报告?你上面列的各项作为,都有在契约内的时间内吗???若已经超过时间才送报告进来,直接驳回比较快从你的陈述来看,我个人不认为你有准时送报告既然在时效上已经逾期,你也没什么好主张了你送的书面表件,格式如不符应送项目,也是应该直接退件再者,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这些动作都应该在国外完成不是你擅自回国之后,再去找的,然后再递件申请转换上面写的收件单位是 "向驻外单位提出申请"总之,你爱挑你想看的就拿去看,也应该没啥律师会想接案因为,看起来就是踩到 "未经核准擅自返国"所以,你在违反这个大前提之下,想要争取什么呢??就请先说明自己有无踩到这个违约红线好吗???你的学业有无中断,照契约精神来讲,没有太大关联契约本身也有自费留学的延长战选项
作者: hide1213xj (破坏 无谋 创造)   2019-04-10 14:09:00
行政契约不适用民法 是用行政程序法国赔的话要证明公务员有故意或过失教育部有行政裁量的权限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07 09:49:00
照网络上找到的 105年公费契约版本转换以1次为限,这部分在契约上已经明文规定原PO所提第4~6点,不觉得很奇怪??第14条第二段不也写明,擅自返国/转学/变更留学领域出国后转校转换不限次数,你确定??那,那你又怎样想告教育部求偿???所以,你想告教育部什么???既然没有明确列出 因病 ,那就以现有条文来看处理方式应该没错吧...你不走转学,你就是违约啦~~~你要不要看 18条???更何况,相关的契约负担你一个都没做大哥,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给你唸书,也就是其他人的钱契约没有因病? so ,难道契约内没有其他适用条文吗?像 18 条写的 "或其他特殊情形" ,这不就是了???这是概括性的条文,你能说不适用在 生病 吗??你上法院,教育部有也是拿这个出来至于你要不要做转学保资格,那是你的选择今天看来教育部承办也是善尽告知义务你把告知 当作了 无契约额外负担??那就好比,你生病了,别人告知你 多喝开水多休息结果你就猛喝开水,然后水中毒,你要告对方吗?????建议你还是循正规途径去寻求法律支援不然你可以问那位很爱嘴我的那位 s 大,他很厉害你把 "因病" 这个拿掉,你只要看契约内 有无中断学业返国必须负担的这一块拿出来,那个就是当下你能维护的权利至于条文以外的裁量,那是行政机关的权限,你也没得谈就像一楼所提到的,叙明案由,打签打报告,不见得不准但你把这些特准,当作是无义务负担,不觉得很奇怪?那你现在反是要反咬教育部当时特准你拿东西出来保留是错的喽???你就把问题简化不就得了?你不拿东西出来->结果会是怎样拿东西出来->结果又是怎样你"当时"可以二选一 ,而非事后说,你的选择是受指示的我只能说,若契约没有明写因病.那就是单纯回归 "中断学业你就必须要负担赔偿",就这么简单不会因为你因病中断,就不用负担任何责任大哥,我前面已经讲了..."公费留学是拿纳税人的钱出国""当时的选择权在你"损害赔偿 前提是 "侵权" ,请问教育部 有侵权 吗??你的 5 6 7 ,当时选择放弃并且赔钱,就可以安心养病就这么简单.....还完钱,双方解除契约,船过水无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