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费留学行政契约案,征求,求偿诉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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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案希望可在此寻得帮助。此部分为预计求偿之三分之一,
希望可以借此寻得适合之撰写赔偿部分诉状律师。
本文共四部分,一、征文方法,二、案情说明,三、需要了解处 四、可能有用资料
一、 联络方式
1. 请回站内信或寄至[email protected]。回信不会公开ID或姓名。
4. 目前付费方式改为:若您对案情有宝贵意见,请来信提供价格。
6. 向您回复确认后,请予银行帐号供汇款,可能会后续请托撰状。
7. 收文截止时间: 为下周日14号晚间12点前。
8. 希望未违板规,有其他意见问题请不吝提出或指正。
二、 案情说明
1. 公费生为原告,教育部为被告。
2. 公费生签署契约后,于102年8月如期出国留学,中途因病住院,而后不得不于
103年5月中断学业返国疗养。返国后尚需复原及治疗,但遭承办人无契约依据
强加负担。
3. 两造公费留学行政契约并没有因病中断学业则取消资格之规定。也没有因病中断
学业应如何之相关规定。
4. 但返国后,教育部承办人即自设规定,口头告知要求原告,必须当下取得国外学
校同意未来入学之文件证明,才能提出申请,保留公费资格至未来入学日期为止
。否则会被取消公费资格。以上均无契约依据。
5. 原告相信承办人说法为真,因忧虑会被取消公费资格,只好在虚弱中强撑照办。
在返国后需要复原休养及后续治疗期间,即,自104年至106年9月提出复学前
,一直在申请不同国外学校以取得未来入学许可。
6. 虽然原告复学修读目标只有1间大学,为了依承办人要求逐次取得入学许可,期
间逐次申请了3间不同校系的无条件入学许可。才能以入学许可所载之未来复学
日期,作为申请保留公费资格至未来日入学日期之依据。
7. 原告因病返国后,因被迫承担繁重且不必要之申请学校作业手续,造成身心压力
,返国后无法充分疗养,使复原及后续所需治疗迟延。
三、 需要了解之部分可能包含:
1. 成功求偿可能性? 求偿依据为何?
2. 是否可用违反契约附随义务,债务不完全给付227,227-1请求赔偿?
(本案应该不能用国赔第2条)
3. 求偿撰状时应注意哪些要件或面向?
4. 求偿项目,主要为健康损害及精神赔偿,应如何计算数额,及如何提出求偿证据?可能
求偿可能范围?
四、可能有用资料
1. 被告未尽契约附随义务,依民法第227负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按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除负有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外,尚有
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乃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
展过程基于诚信原则而生之义务,包括协力义务以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倘债务人
未尽此项义务,债权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不完全给付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号判决参照)
“所谓附随义务系指主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依具
体情况所产生之照顾、通知、保护、协力及保守秘密等义务,其功能之一系使债权人之给
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之满足。”(高等法院民事判决,98年度重上字第45号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