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 106 年度 侦 字第 7664 号刑事起诉书
告诉人拓元公司系争购票系统输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及相关字段资料之电磁纪录,乃表示各该消费者欲订购演唱
会门票之用意证明,依刑法第220条第2项规定,应以私文书
论。查被告冒用他人名义,在系争购票系统上输入他人未经授权或
同意之虚拟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门票张数、节目名称、
会员姓名、会员电话等订票资料,表示订票之意而伪造该等
电磁纪录准私文书,复传送至系争购票系统,大量订购如附
表1至6所示之演唱会门票而行使之,借此取得订位编号,足
以生损害于上开被冒用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人之权益及告
诉人公司管理系争购票系统之正确性,是核被告所为,均系犯刑法
第216条、第220条第2项、第210条之行使伪造准私文书罪。
又其伪造准私文书之低度行为,为行使之高度行为所吸收,
不另论罪。被告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请论以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