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询问一个租屋的问题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5 23:16:21
※ 引述《Vincent6964 ()》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询问一个租屋的问题
: 时间: Mon Feb 25 19:58:32 2019
:
: 各位好
:
: 小弟在2/23租了一间两房两厅的公寓
: 付了一万块的斡旋金
: 以及两个月押金跟一个月房租六万九
:
: 不幸的事,我在2/24因为一些家里的事不租了,但租约当时已经签订,钱也立刻给人家了
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6号判决
消费者保护法第 11 条之 1 第 1 项明文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
定型化契约前,应有 30 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其立法目的,在维护消费者知的权利,确保其于订立定型化契约前,有
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约条款之机会,但综观定型化契约签订当时之客观情状
,足见消费者确已知悉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内容,则消费者如为节省时间、
争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因素,而自愿放弃契约审阅权,自非法所不许。
:
: 但是这个租约是从3/1才开始,租约应该也有审阅期3天,而我也从未入住过
:
: 现在房仲的意思是,我必须赔违约金一个月,斡旋金的部分他可以还我
:
: 请问在审阅期提出异议,能不能全数要回这笔钱,如果无法全数要回,我是不是该向消保
: 官申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倘企业经营者于订约前,未予消费者合理之审阅期间
,亦仅生由企业经营者单方所预先拟定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不构成契约之
内容,非谓当事人间之契约关系不成立或无效。此因定型化契约条款未能
列为契约内容之事项,应视两造间契约之性质,依相关法律规定补充之。
消费者保护法 11-1 第3项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
构成契约之内容。
作者: Vincent6964 (肆陆玖陆孙文)   2019-02-27 22:45:00
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