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台美亲子诉讼判决在台效力(婚生否认)?

楼主: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0 17:16:00
文章很长、情况比较特别
想请教在台湾打赢官司的可能性有多大?
目前已经征询过数家国际法律事务所
不过因为案子太特殊,台湾没有前例
每位律师的想法跟解释法律的立基也不同
因此上来希望可以集思广益
看看有没有什么盲点是我们没有想到的
如果有合适具经验的法律事务所也欢迎推荐
非常感谢!
手机排版,若有阅读困难请再告知
#背景:
甲女、乙男皆为台湾籍,在台湾登记结婚
A男为美国籍
宝宝有台湾、美国双重国籍
#事由:
1.甲乙在台湾登记结婚,婚后数年开始感情不睦,在外各有男女朋友但从未办理离婚,其
中甲的男友A为美国公民
3.之后甲乙决定复合并各自与男女朋友分手,不巧甲在当时发现怀孕,甲乙决定生下来并
当作自己的小孩扶养,A男也同意此安排
4.甲乙于甲怀孕期间搬到美国工作,A男被提分手后不甘心,持续纠缠欲与甲复合被拒,
甲断续与A男通讯联络(email及LINE通信,有保留纪录),A男开始对甲言语攻击,指责
内容不外乎甲不应该决定留下孩子,甚跑到甲乙夫妻美国的住处骚扰,导致甲身心受创被
诊断出产前忧郁症
5.甲在美产下小孩,因此宝宝具有美国籍,出生证明父母栏登载着甲乙的名字
6.宝宝出生后,A男不甘心被拒并至美国当地的法院提告,申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7.美国法院依照DNA鉴定结果判定A男为宝宝的生父,宝宝的出生证明上父亲需被更正为A
;而乙在当天经法官裁示才突然被列为被告,且法庭要乙签署一份“自愿放弃亲子关系宣
示书”;虽说文件标题叙明“自愿放弃”,但实际上当时迫于情势、法官亦裁示这是必要
的行政程序,所以甲乙根本没有第二选择也没有法律救济,乙只能在没有律师陪同的情况
下签署宣示书
8.甲跟A经双方律师协议后递交同意书经法院公证,由甲拥有完全监护权(身体监护权phy
sical custody跟法律监护权legal custody),宝宝跟着甲乙同住,A男也就是生父只有
探视权。宝宝若要出境美国会需要A男的同意。因为A反对的缘故,宝宝迄今没有回过台湾
亦未入台湾户籍
目前美国法院的判决尚未至台湾申请强制执行,甲乙正在寻找带宝宝回台湾定居的方法,
想请教以下法律问题:
(红色字体是问题本体
白色字体是我们查到可能牵涉的法律条文及判例)
1. 按民事诉讼法第402条第1项规定:“依中华民国之法律,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符合
此条件者台湾法院不予承认其判决,我们是否可以主张台湾法院对本国人(甲、乙两人)
的婚生否认事件有管辖权,进而要求不承认美国法院的判决?
* 以下参考法务部民国 103 年 1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303514090 号 行政函释。
* 家事事件法第61 条规定:“亲子关系事件,专属下列法院管辖:一、子女或养子
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养父或养母住所地之法院。(第 1项)前项事件,有未成
年子女或养子女为被告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专属管辖。(第 2 项)”
* 民法第 1060 条规定:“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
* 家事事件法第 63 条第 1 项及第 2 项并规定 :“否认子女之诉,应以未起诉
之夫、妻及子女为被告。(第 1 项 )子女否认推定生父之诉,以法律推定之生父为被
告。(第 2 项) ”
* 自上开规定观之,我国法院就父、母或子女住所地于我国之婚生否认事件,原则上
应具有国际审判管辖权(可参考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亲字第 123 号判决、台湾桃
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亲字第70 号判决)
*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新闻
http://ir.lib.pccu.edu.tw/retrieve/64419/%E8%91%89%E7%A5%90%E9%80%B812.pdf
2. 承上,民法1060条规定:“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甲乙并没有
美国国籍,仅至美国短期工作2-3年即返回台湾,那么按照法律上住所之定义,甲乙夫妻
的住所应为台湾或暂居国(美国)?
3. 续依民事诉讼法第402条第3项规定:“判决之内容或诉讼程序,有背中华民国之公共
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因为在美国的婚生否认诉讼是由宝宝生父A提起的,但依照台湾现
行法令,婚姻关系下所生小孩,除非父母或子女任何一方提告否认子女且经判决确定,生
父才能提认领或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认亲;不同国家有自己的主权跟法律系统,但甲乙是否
可以主张在美国这边的诉讼内容程序有违台湾公序良俗,进而要求台湾法院不承认其判决

*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时该子女、其母或其母之
夫之本国法为婚生子女者,为婚生女。”
* 民法1061-1063条规定:“第 1061 条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
女。第 1062 条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能
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内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间。
第 1063 条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前项推定,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
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
女于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后二年内为之。”
*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夫纵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亦推定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条第二项
规定提起否认之诉,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以前,无论何人皆不得为反对之主张,自无许与
妻通奸之男子出而认领之余地。(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071号)
* 司法院释字第587号释宪:“现行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
否认之诉,系为避免因诉讼而破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
。且如许其提起此类诉讼,则不仅须揭发他人婚姻关系之隐私,亦须主张自己介入他人婚
姻之不法行为,有悖社会一般价值之通念。故为防止妨碍他人权利、维持社会秩序而限制
其诉讼权之行使,乃属必要,与宪法并无牴触”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
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7
* 法务部民国99年3月2日法律决字第0999008068号:“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或确定裁
定,其内容或诉讼程序,有背中华民国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不认其效力,为民事诉
讼法第 402 条第1 项第 3 款及第 2 项所明定。而前开所称“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内
容或诉讼程序,有背中华民国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系指外国法院确定判决之内容在实
体法上违背我国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亦即外国法院之判决内容,为我国法律上所禁止之
行为或为犯罪之行为,或我国社会观念上认为违背善良风俗者均属之,前经本部 96 年 4
月19 日法律决字第0960013908 号函示有案。”,故收养人之年龄未长于被收养人 20
岁,虽持凭外国法院裁定认可之判决,仍于我国法律未合,户政机关即得否认该收养登
记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media=print&id=Z00000%2C%E6
%B3%95%E5%BE%8B%E6%B1%BA%2C0960013908%2C20070419&type=e
* 其他参考:
(1)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95年度重上字第525号
(2)妻外遇生洋娃娃洋父与老公争养 https://news.tvbs.com.tw/entry/60394 及 htt
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32587 及 https://blog.xuite.net/rclaw
_pa/twblog/147608170-%E4%BA%BA%E5%A6%BB%E5%A4%96%E9%81%87%E7%94%A2%E5%A5%B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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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8%AB%E3%80%89
(3)华南金控千金 金发儿生父曝光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
/20120607/34282931/
4. 乙在美国的诉讼中被法官裁示必须签署一份“自愿放弃亲子关系的宣示书”,这份文
件是否会影响后续在台湾的诉讼?
5. 如果不幸地台湾法院承认美国法院判决,但宝宝在台湾依照户籍法仍必须登记为甲乙
的婚生子女,而在台湾,“认领”行为只能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上,若宝宝在台湾的法律制
度中仍定义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要怎么被生父A认领?台湾的法规似乎不允许这种矛盾

6. 承上,因为宝宝具有台湾国籍,如果A胜诉,A是否也必须在台湾完备认领程序,才能
在法律意义上真正有监护宝宝的资格?(美国没有户籍制度,所以所谓的确认亲子关系也
仅是在出生证明上更正A为生父而已,宝宝还是跟着乙的姓氏)
*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3条:“非婚生子女之认领,依认领时或起诉时认领人或被
认领人之本国法认领成立者,其认领成立。前项被认领人为胎儿时,以其母之本国法为胎
儿之本国法。认领之效力,依认领人之本国法。”
* 内政部网页(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422
&p=&f=)也提及类似程序“3.外国人认领本国子女时,应提符合我国或该国认领成立要件
有关法令规定文件,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并依规定办理丧失国籍、废止户籍登记手续。
”“7.文件在国外作成者,应经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
证...文件为外文者,应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 以上的法律条文及程序中提到认领成立的要件是认领人“或”被认领人之本国法,
而被认领人的宝宝具有台湾美国双重国籍,那么可以理解为认领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边的
法律规定跟程序吗?还是只要符合单一国(美国)的法律规定就好?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0 17:26:00
宝宝有办法回台湾再说。
楼主: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0 17:39:00
宝宝可以带回台湾因为妈妈有监护权可以独立帮宝宝申请美国护照 只是如果没有生父同意擅自带宝宝出境美国的话 在美国这边的监护权有可能会因此被改判给生父而已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18:32:00
不如研究a不同意的情况下,在美国如何诉讼,找美国律师比较恰当。当然也可能因诉讼就动弹不得,但是不是比回到台湾,又导致后续台美两地诉讼,强制执行等好?可以评估看看。另外,a的财力如何也是重点,毕竟他也是要跨海请律师打,钱少不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1:28:00
就算依我国法 子女住所地不就是在美国吗而且真要用我国的涉民法也能翻出第55条来用美国法外遇在美国 小孩生在美国 小孩是美国人既然被在美国起诉了 美国法院认定有管辖权也很正常就算真的孩子拿回台湾打这个官司 我国法院审酌以后说不定还是拿美国法出来当准据法官司当然可以尝试着打..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0 22:03:00
在我个人的看法,把小孩带回台湾,才比较有胜算,而且是一开始打官司时就要这么做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2:06:00
一开始带的回来早就没有后面这些事了 不过现在也白讲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0 22:08:00
我要是对造律师,就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简抗字第7号申请暂时处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2:09:00
对方看来有做啊 文中有提现在宝宝出境要A同意..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0 22:15:00
这件如果在台湾打的话,依第1066条,甲乙这方目前稳赢的。在对方的主场打,当然不利。真不懂对方都闹了那么久,还不离开美国?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2:21:00
那也得我国法院用我国民法当准据法才行双重国籍判断下美国法或我国法哪个是关系最切法律很难讲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0 22:28:00
抱歉!民法第1066条限于生父违反真实之认领(即事实上非孩子生父却出而认领)始有其适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2:30:00
如果用我国民法的话原PO自己有找到1063+大法官解释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0 22:39:00
对!司法院释字第587号解释就是正解,对于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不得认领,只能领养而已。我只能说,当初小孩如果回来台湾的话,等于就是吃了无敌星星了。小孩如果住所在台湾的话,依涉外民事适用法第3条,关                    第2条系最切所定的本国法就是中华民国法律了。问题是目前父母小孩通通都是在美国,我认为关系最切的本国法是美国法律。我要是A的话,怎样都不会让小孩离开美国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23:18:00
楼上是不是引错条号?喔喔,看到后面的更正了
作者: jase1979   2019-02-21 09:58:00
A这样闹下去也不会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0:27:00
有验过DNA的话......基本上台湾法院应该会照判有亲子关系存在台湾原则上只要夫妻之间全盘否认有非婚生情况,法官不会强制验亲子DNA ,这也是民法保障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所生子女权益但,这些都是"没有DNA鉴定的前提"换言之,今天DNA的鉴定不容否认.若当初甲乙带回台湾生,并且登记为婚生子女就不会有现在的问题因为出生地在美国,自然有美国国籍,同样受美国法律保障反正,甲乙既无法带回台湾,加上又有美国法院先判的结果不用想太多了还有,现在小朋友"仍未具有台湾国籍"(未办理登记)孩子带不回来+有美国已判决生父更正及法律文件=放弃吧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1 10:46:00
但小孩子带回台湾的话,户籍登记你们也只能将父登记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0:46:00
个人认为,你们能否举证A男不可能具有抚养能力?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1 10:47:00
A,不然可能会触犯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0:47:00
亦即让法院重新裁定在宝宝的权益最佳状态甲乙能够给小孩最好的福利方式甚至你们愿意负担A男来台湾探视小孩的费用但就像上面讲的,A男已经确定为生父这一块已无可否认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10:55:00
不要乱讲,婚生可不可以否认跟有没有DNA鉴定无关啊1063条第2项有规定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之主体,不是夫妻子,就算有DNA鉴定也是徒然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1:30:00
楼上...现在是 "出生证明登记的(生父不是乙) "你户政单位能登记的生父 ,是 "A"试问,要怎样去法院打否定 出生证明 上面的生父纪载??今天这张改过的出生证明,是"经法院强制鉴定DNA后的结果"你甲乙去户政办理小孩登记,也是要出去公证过的出生证明台湾驻外单位能认证过的,只有"生父是A"的出生证明出具认证过的出生证明"又不是随便抱个小孩,就可以去户政办理出生登记..:D你台湾有1061 ,但小孩有美国法律保障,确认生父为A现在人又在美国,回不了台湾,一切免谈( ︶︿︶)之前法院判那些跨海讨小孩的,都是没有验过DNA所以人只要在台湾,法院就不会判强制验DNA这就是大家说出生前若回到台湾,一切就好办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11:48:00
完全弄相反了吧,户籍法小孩也是登记成甲乙的婚生子女是生父才要去提婚生否认,但1063条2项已经有限制提起主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1:50:00
楼上....请问"出生登记"是否需要"出生证明文件"现在是 "这份文件"已经纪载 "生父非乙"现在整个案子是反过来,甲乙想保有生父生母的身分可是法律文件已经载明"乙非生父"请问,你经驻外认证过的出生证明,记载"生父为A"户政要怎样擅自登记为乙???s大,你说的那些,先决都是 "尚未经反证生父为他人的前提"一经登记之后,第三者都无法向台湾法院诉请其为生父之诉你要甲乙去伪造一张 假的出生证明 吗???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11:59:00
一样啊,就算出生证明显示生父是A,用1062去推算依照1061,小孩还是甲乙的婚生子女啊现在争议点在于说婚生推定到底是不是民诉402第3项的公序可以阻挡外国判决的效力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21 13:23:00
美国那边还没判决之前,跑回台湾,胜诉机会还比较大一点,美国法院都确认A男为宝宝之生父了。以后就算回到台湾,甲乙敢到户政事务所把宝宝之父申报为乙而非A吗?这已经家事事件能不能翻盘的问题,而是甲乙触犯刑法的问题了。这已经不是家事事件能不能翻盘的问题,(更正)在台湾,甲乙敢把宝宝之父申报为乙,才有宝宝是乙之婚生子女,问题这极可能会触犯刑法。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13:50:00
不会有刑法的问题呀,有权审查的是户政人员啊户政人员就申报要实质审查,判断是否是婚生子女受胎日期落入妻子前段婚姻关系,要另外透过否认之诉取得登记的案例很多,这段期间就算有DNA鉴定,户政人员还是一样依民法不会给生父登记的不过印象中,美国也是有婚生推定制度的,而且这边生父只拿到探视权,感觉有些蹊跷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1 14:51:00
会不会触犯刑法的问题很容易解,把婚生事实跟真实生父都跟户政说,户政要登记谁都没差。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5:06:00
http://tinyurl.com/yxr5ees9 台北市报户口的应俱资料国健署 出生证明书 格式http://tinyurl.com/y46thqc3试问,当一个在国外出生的小背比,出生证明书记载的配偶(或生父栏)写的是 另外一个人的名字时试问,户政单位是否准予登记入籍???今天你翻译国外出生文件并经过驻外领事单位文书认证时可不可能隐蔽掉 "生父" 这个字段呢????若今天你弄得到官方文件上面完全无记载特别的A的资料单纯只有甲乙为其父母的证明文件,当然这张翻译后拿回来户政自然就准予登记可是若之后对方(A)追来台湾,举证真实的出生证明文件你能告诉我,法院是否会靠单纯靠1061 驳回A 的告诉???不可能啊.....你要靠 1061 ,你就得从头到尾都没有任何其他的地方的证据,法院才会基于1061保障家庭,驳回第三人所有请求今天A有已经验过DNA的证据,还有美国司法方面裁定生父你认为台湾方面,能不看这些证据,单以1061驳回吗???今天小朋友是美国籍,AIT 会不会介入???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15:49:00
一样啊,婚生推定就是这么威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5:51:00
呵呵呵呵~~~~可以翻一篇来看看吗??看那么久,也没看过哪家法官有写出这么经典的"推定" 法律效果有大于 "实证" ???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1 16:02:00
婚生推定只能透过诉讼否认啦违反真实血缘关系在法律的眼里,不是很重要,不然怎会有大法官解释,而且生父还没诉权你大喊我是生父,法院还是驳回啦补一个,最高院23年上字第3473号判例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16:47:00
原po提到的新闻案例可以看一下台湾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311号民事判决法律上的爸爸;真实血缘的爸爸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1 16:57:00
刚看一下,生父一样驳回,这是我国法院既定的方式,因为有释字又写在立法理由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17:20:00
是贴给M看的,我怎么敢要求A大帮忙看~~~
楼主: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1 20:54:00
感谢以上各方的建议 因为要推文的话太长了 我直接修文来回复说明比较快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9-02-21 21:16:00
释字587,帐号m开头的看一下吧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21:41:00
我是蛮好奇的,因为美国也有婚生推定的制度,但可能不像台湾比较难推翻掉,所以是基于什么规定驳掉婚生推定?
楼主: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1 22:00:00
美国的确有婚生推定制度 但不同的是在当州的法律刚好就是允许任何人都可以是适格原告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来讨战你的婚生关系 所以路人看到你的小孩很可爱 他也能到法院去提告要求做亲子鉴定 至于您说的基于什么理由推翻婚生关系?就是DNA鉴定结果囉然后美国某些州的法律实际上比较偏向台湾民法(即便被证实是生父也没有任何法律的权益跟义务)例如佛州https://tinyurl.com/y3s3he4s可以参考上列新闻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1 22:46:00
你举的案例没那么简单啊,娶二房那部分,依照涉民法46条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台湾男还是用中华民国法呀,台湾不承认重婚,这样婚姻还是没成立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2-21 23:08:00
男人想合法娶二房,那得引回教律法,那请先当回教徒。要往世俗看,请先取得法律准多妻的国家之公民身分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2 08:20:00
哈,为了重婚放弃原有国籍而变更联系因素,会有涉民法规避的问题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2 10:06:00
可能还是有些被误解的...今天不是生父追来提告诉的问题是 1.你甲乙"如何把小孩带出国"是 1.你甲乙"如何把小孩带离美国"2.你甲乙如何生出一份合法出生证明让户政单位办理登记对,没错,若今天生母在医院时,坚不吐实说出生父名字当然医院等自然不载明 生父基本资料就会有一份 "只有载明生母,没有载明生父"的出生证明那,户政单位,自然依1061,推定生父为 乙,并据以登记但,若今天甲乙就是只拿得出" 生父为A"的出生证明大家请告诉我,户政单位是否仍依1061迳予登记 生父为乙?要嘛就是伪造文书,不然就是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甲乙则触犯致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要是不用出生证明就可以办出生登记?那随便去偷抱小孩就可以办入户口啦....就像我前面讲的,就"还没办理台湾这边的出生登记"人家A手脚快,透过美国司法在美国挡下来并确认父子关系今天美国那边开出来的证明文件,绝对不会有生父为乙的可能性,那甲乙要怎样让台湾户政单位登记????否认之诉,都是 "夫妻为小孩办理登记之后"的第三者告诉甲乙有办法走到"办妥台湾的出生登记" 这一关吗??大家有空可以研究一下 吴忆桦 事件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2 11:02:00
恕我驽钝,吴忆桦事件跟原po提供的案例有什么关联?怎么带出国是个问题,其他根本就不是问题,就算你今天拿生父是A的出生证明去登记,户政机关一样是依民法婚生推定没有人说户籍法会有问题,一直扯户籍法是怎么样?“否认之诉,都是 "夫妻为小孩办理登记之后"的第三者告”傻眼,你看到民法婚生推定相关法条,有哪一条有这样限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2 11:16:00
楼上可以送看看.....一张生父为A 的出生证明,能否在户政登记生父为乙,好吗?书面记载为准,还是推定为准?? 这很单纯的法律词.可以直接拿这样的问题问内政部,就这么简单你只要问 ..."一份出生证明记载生父为A的文件"可否在户政单位迳以1061,改登记该婴儿生父为乙(夫)"s大,还是户政已经有明确回答你是这样登记?国外开出的证明文书,你要怎样办入户籍???我知道这很少见,但是这案子美国已经先判了你台湾这边法院会怎样做?举吴忆桦事件,是要说....法院有保障吴忆桦在台生活吗??也是没有,还是由祖母带回去,不是吗???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2 11:34:00
法务部100年9月6日法律字第1000021139号函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2 11:38:00
请先能够办妥出生登记或者是入户籍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2 11:38:00
又亲子关系之认定,血统真实原则与身分安定性应同时兼备,因而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先有否认子女之诉之胜诉确定判决在前,则该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认为夫之婚生子女,无论何人,皆不得为反对之主张,亦无从借由其他亲子血缘鉴定或诉讼而穿透婚生推定性,迳而建立起法律上之父子关系,且此既为法律所明定推定,户政机关亦无从为反于法律规定之登载(台湾云林地方法院 95年度亲字第 31 号判决、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210 号判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诉字第 487 号判决参照)。贵部来函建议增订民法第 1063 条第 2 项但书,以生父确具抚育事实且具亲子关系,毋需提起否认之诉乙节,与上开法理尚有相悖。况由司法机关以外之行政机关迳为认定亲子关系之存在与否,其公信力、采认方法与技术、能力等均恐遭质疑,不宜贸然为之。故来函说明七所称:“... ,得由生父提出医学科技之血缘鉴定报告及同住抚育证明文件由户政事务所先行受理出生及认领登记”,与现行法律规定与证据法则有违,尚非可采之道。吴忆桦那部分是因为民法1094,监护权祖父母优先于叔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2 11:45:00
我是很想看看,在美国已经确认生父的,能否在台湾被翻盘请看清楚那一段法院文字这一段都没注意到吗??因而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 未先有 否认子女之诉之胜诉确定判决在前,则该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认为夫之婚生子女]今天本案美国方面已经判了先判了那你台湾还有机会翻盘吗??所以才说...这个案子还有可能台湾直接登记吗??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2 12:00:00
啊不就回到原po提问,外国判决有无违反公序,要不要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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