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版的各位版友好
小弟这里有一事不解,希望请各位前辈开导
如标题“非公务人员 假公务机关发文”一事
比方说....
有一厂商(称 甲方)。
长年往来于公务机关(称 丙机关),
常常承接 丙机关 的案子。
但是有有一天,
甲方 发现有一竞争对手(称 乙方)。
甲方 怕下一年案子会被 乙方 抢走,
所以 甲方 使用“丙机关”的头衔广发 E-mail 、 公文 、 短信 (Line SMS 等)
直指 乙方 客服态度不佳、手脚不干净、施工不善 等等
后经 “受文第三方” 向 丙机关查证。
乙方 并无 甲方所控诉的事由。
且 甲方 非 丙机关 所属之公务人员,丙机关 也没有授意 甲方 发这样的文。
请问,
甲方 除了在民事上有损害 乙方 的商业名誉之外。
请问还有构成 刑事 民事 抑或其他法规 的什么罪行呢?
希望可以请版友与法律人解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