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共同持有土地,土地法34-1

楼主: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8-30 20:31:45
基本无解。因为土地法34-1立法的目的在于:以上之种种规定,无非是为能便利解决共有
人间之土地纠纷,使土地能为最经济合理与充分有效之利用,因在共有状态下,往往妨碍
共有土地之维持改良,亦阻滞共有土地之融通,其不仅直接影响个人利益,间接也影响国
家经济,故此法条之增设于私于公皆有裨益。
对乙来说。他只需要先把土地分割卖给三个人头。之后就满足“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
分合计过半数”的条件了。之后就不需你们同意即可处置土地。
当然在卖的时候你们有优先购买权。可是看你的回复你们好像并不想掏钱购买。
甚至还有一个更简单的方法。乙赠与0.1坪的比例给任意一人。也满足以上条件。
基本上就三个处理方法。
1.申请调解分割。不过机率不大。因为分割后的确价值减损。而且违反立法之目的。
2.筹钱或找金主。以优先购买权买下乙的持分。不过对乙来说。拿到的钱一样多。卖谁都
一样。
3.等著分钱。然后趁早收割农作物。
※ 引述《babu5461 (一条龙)》之铭言:
: 目前情况有点急
: 手机排版请见谅
: 想请问
: 家里长辈(甲)跟亲戚(乙)共同持有一块农地
: 我们1/3,乙拥有2/3
: 乙想卖地,但甲不想卖
: 所以乙打算用土地法34-1的方式来处分整块土地
: 所以我们想了几个可能的方法
: 请问有没有哪一个比较有可能施行
: Q1: 在乙动作前,先申请强制分割来避免被卖掉
: Q2: 因为乙打算卖出的价格比时价低,借由这点来提出异议
: Q3: 因为甲已经退休,并且有在利用这块农地耕种,借由自耕自足作为理由来避免土地

: 掉
: 不是法律专长,又有点赶
: 所以没有足够时间去研究法条
: 还请各位帮忙,谢谢
: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30 22:45:00
拿钱另外去买地种,比较实际点....这地太贵了....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18-08-30 23:11:00
土地法34-1的优先承买只有债权效果,登记完成后也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撤销登记,所以要是真的想保住地,赶快提裁判分割跟假处分吧然后寻求建议时本来就是说得越详细得到答案越精准,不想被公开的问那麽清楚,花点小钱去咨询律师不是更好?
作者: ken211812 (邓肯)   2018-08-31 13:46:00
真的没想到可以用赠与的方式...但实务上通常分割那关就可以卡好几十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31 14:19:00
楼上,很多啊,像那个龙三邻..........就是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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