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育婴留职停薪之法律适用问题

楼主: scents (Angel)   2018-08-29 11:15:37
大家好,我想请问有关溯及既往?信赖保护?的问题,107.08.08劳动部发布了一个行政
规则,说明父母抚育双胞胎可"同时"请育婴留职停薪领津贴,并停止适用了原本应
"分别"请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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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撷取内文:
二、为兼顾育婴留职停薪者之子女抚育需求及社会保险不重复保障原则,有关
父母同为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于抚育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如双(多)胞胎子
女),依规定同时办理育婴留职停薪,且符合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请领条件者
,父母""得同时""请领不同子女之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并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9年5月17日劳保1字第0990002973号函,自
即日停止适用。原文出处:https://laws.mol.gov.tw/news.aspx?msgid=4769
旧法撷取内文:
父母同为被保险人者,应"分别"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不得同时为之。究其立法
意旨,系基于父母同为被保险人情形,虽皆有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权利,惟
考量育婴留职停薪子女抚育需求,爰明定应"分别"请领,不得同时为之
原文出处:http://bit.ly/2MzkQ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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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我可否以新法来请领我尚未请领的部分?(我106年底已请领了A宝津贴,我
老公依现在法令"补申请"当时B宝的部分?)
注:之前有打去劳动部问,承办说申请107年8月以后的津贴才可以适用新法,但上网找到
关于信赖保护(溯及既往)或是程序未终结的说法(我的小孩还未满三岁都还在可申请的
时间),因为我是属于申请补助非纳税,不晓得是否适用?所以想问看是否有人可以给我
较明确的解释呢?
感谢~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8-08-29 11:21:00
印象他的分别是指A父育婴留停而可请领,B母同时间不能也育婴留停(含请津贴),新函释应该是顾虑双胞胎只靠一人照顾不够,所以开放双胞胎父母可以同时请育婴留停,然后基于父母各自的劳工身分而同时各自请假和请领津贴.以上跟A宝或B宝身没有太大干系,而是要考虑是父母有同时请育婴留停进而分别请领该津贴. 这部分还请您了解后再和大家分享.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29 17:56:00
那...你的育婴可否中止,然后重新申请的话,可能可以
作者: wwfman (ouch)   2018-08-29 19:11:00
信赖保护主要是在讨论法规不得任意做出"不利"变更依文意可能比较接近"从新从优原则"在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8条但是争点有2,分别是"程序中"和"法规"虽然3年内都可以请领,但是原po去年底申请,应已给付完毕函释的位阶是行政命令中的解释性行政规则,非"法规"要争取追溯补领,提课予义务争讼,但应该很难留职停薪最多两年,老公还是可以用分别请领的方式领总额不变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18-08-31 00:21:00
其实还是可以申请,被拒绝没成本,据时说明不要有隐匿或伪造证据即可
作者: mechman (莫忘初衷)   2018-09-02 06:26:00
应该不能补请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8-09-03 11:18:00
在申请试试看 如果条件在8/8后仍存在 也许有机会8/8前就得付出一定时间和申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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