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最近在研读共有物跟土地法等...有不对的观念再烦请指正
※ 引述《babu5461 (一条龙)》之铭言:
: 目前情况有点急
: 手机排版请见谅
: 想请问
: 家里长辈(甲)跟亲戚(乙)共同持有一块农地
: 我们1/3,乙拥有2/3
就当作你们的誊本是农业用地 分别共有1/3,2/3
: 乙想卖地,但甲不想卖
乙的主张
: 所以乙打算用土地法34-1的方式来处分整块土地
基本上这边就有问题了
首先34-1的处分条件就不符合了
条件是同意人数及持分皆大于1/2
或持分逾3/2者
所以
1.乙无法单独主张整块卖,需要甲同意。(民法819后段)
2.乙可以出卖自己的持分,2/3的部分。
但是此时甲可以主张优先购买,以以出卖之同一条件方式取得。(土地法34-1)
: 所以我们想了几个可能的方法
: 请问有没有哪一个比较有可能施行
: Q1: 在乙动作前,先申请强制分割来避免被卖掉
1.出卖整块土地,无权、不符合34-1。
2.出卖乙之持分(民法819前段),但甲可以主张土地法34-1优先购买。
3.分割,协议如果已经打死,当然就是裁判分割了,那是共有物分割的事了。
(分割方法民法823.824)
先不论结果,是可以拖延的。
: Q2: 因为乙打算卖出的价格比时价低,借由这点来提出异议
如果已登记完毕,应该就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在无通知他共有人或公告的情形)
如果还没,就可以主张有优先购买权(并依同一价格同一条件),
或考虑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吧,毕竟你的主张似乎只有避免被卖掉。
: Q3: 因为甲已经退休,并且有在利用这块农地耕种,借由自耕自足作为理由来避免土地被卖
: 掉
这个,从法条来看,基本上土地小于0.25公顷的价值是会减少的,
而且还有可否兴建农舍的问题。
然后法院裁判分割的考量,也难免会考量分割完后土地利用的公平性吧
我想谁都不愿意分割完的土地难以使用。
(当然我想裁判分割完的划分不方正等的案例也不是没有...只要双方无异议...)
: 不是法律专长,又有点赶
: 所以没有足够时间去研究法条
: 还请各位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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