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陈述:小弟昨天人生第一次以被告(犯罪嫌疑人)身分在地检署开了一场侦查庭(由事
务官主持)。庭中事务官陈述告诉人要求与我进行对质,但告诉人自顾自的讲了一个小时
使,轮到我时事务官就表明当日开庭程序严重落后,要我回去写答辩状说明,让我觉得被
摆了一道。
问题:
一、请问侦查庭上对质的标准程序为何?对方陈述不实时我是否可以打断?还是只能让他
一路讲
二、事务官的处置是合理的吗,有无违反程序正义(我的笔录只有四行,几乎没说到话)?
三、上网爬文了一下,关于对质的相关法条有刑事诉讼法97条与184条,但法条中仅规范
被告vs証人,証人vs証人的对质义务与权利,并无告诉人与被告对质的相关规定,下次我
是否可以此拒绝与告诉人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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