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单位的房屋租与早餐店,租期为102.1.23-103.1.23一年,契约载明租金32,000元,
押金3个月计96,000元,违约金2个月计64,000元。后早餐店经营不善希望于102年11月19
日提前解约。后本单位要求对方签解约书,内容载明双方协议提前解约,本单位归还押金
三个月,其后双方无债权及债务关系,但此解约书的日期却误植为104.11.19(晚一年)
。本单位根据合约内容开了张收受2个月违约金的发票给对方并以现金返还对方一个月的
租金。但未请对方签收据。时隔多年,今年6月对方竟至法院提诉讼,以解约书误植日期
指其未提前解约,本单位积欠其三个月的押金未返还。今天接到法院通知下个月要在简易
法庭调解。本单位目前仅有当时对方签的解约书、当年违约金发票的存根联及单位内部的
会计帐传票。老板一直觉得稳操胜券,我以为不然,请问各位的看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