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偿还债务之限制)有下列规定:
继承人在前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内,不得对于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报明债权期间及展延)却有下列规定:
前条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
文件。
前项六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请问这样是不是有矛盾之处,民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向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却又规定公示催告期满后要向法院陈报用遗产还偿债务的情况,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自行用遗产偿还债务?
还是要由法院来核定之后再偿还债务?
想请教大家的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