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件行政诉讼案,前阵子判决本人全部胜诉,裁判费由对造(某政府机关)全额负担
裁判主文已有确定费用额,这样本人与该机关应该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关系吧?
因为前几天有发函过去请求用汇款方式支付裁判费用,但该机关却说要自己去他们那边填
表格申请
听到蛮不爽的......债务人应该无权要求债权人自己过去拿钱吧?还要填什么表格......
重点是该机关离我住的地方至少20公里路程,我根本不想过去拿
这样应该可以直接声请强制执行吧?
政府机关应该是适用强制执行法122-1~122-4条?
想对政府机关强制执行应该不可能吧可以打赢行政诉讼算厉害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10 22:29:00你还是要去机关写领据.....不要怀疑.....另外,当然是债权人有权"讨"债.....知道 "讨"的意思吧核销.....
作者:
KMTGG (国冥党不倒,台湾不会好)
2018-08-10 23:18:00按行政诉讼法第305条你确实可以直接向地院行政诉讼庭声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先帮你讨 讨不到才强制执行 但一般不会把事情越搞越麻烦 除非像你说的他们真的爱理不理的样子 要是我我也会干这种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10 23:30:00讲白一点,你不要太期待政府会双手奉上另外,法院跟执行署做事都要成本,你就算要用到他们你要付出的代价,绝对比你坐车去机关签名领支票来的高昂更好笑的是...若你不想拿,那你当初为何要告?? ^_^
只想出一口气的话还可以向监察院陈情强制执行的费用让对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