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神!!
母亲合法赠与儿子两百万,儿子拿来当头期款,向银行贷款,
买下母亲名下的房子,之后每年以母亲赠与之现金缴房贷,
直至缴清,这样会被国税局认定为母亲赠与房子给儿子吗?
今天电话请教国税局某分局的承办人,她没好气地说儿子没有
拿出自己一毛钱就得到房子, 这当然算赠与,要课赠与房子的税.
我反问,那国税局会盯着这个案子到缴完贷款,然后发现儿子都
没出钱, 因而认定是赠与囉,她就气呼呼地说叫我看完遗赠法
第5条第6款再来问。
可是该条但书只说,支付之价非由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
人借得者,并没说非由出卖人赠与。
恳请各位大神解惑,肝温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