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在之前的公司做了18天即离职
但在离职前有告知上司
上司也同意
离职证明书都拿到
也都交接好了
但之前签的聘雇同意书上写:
1、本试用条款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关于预告期间以及资遣费等规定
2、离职时除有劳基法14条规定外,应于离职日前一个月以上提出离职申请表,
任职未满一个月以所受领薪资为违约金上限
所以公司寄民事调解声请状给我
要我赔偿这段期间的薪水
但提离职时
上司已经同意
交接也都完成
重点是我根本做不到一个月
他还要我这段期间做的薪水
那是表示我那段期间都做白工的意思吗?
请问他这样是合法的吗?
告得成吗?
收到的时间真的很惊吓又傻眼 Q______Q
现在赚钱怎么这么可怕
居然试用期内离职还要被雇主告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