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4条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
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
金。
想请问为何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会被处较重的刑罚,请问这背后的法学思考逻辑是?
还有现在实际审判上是如何认定被告是属于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呢?
是质要能举证被告伤害原告的行为是其平日工作所不可或缺呢
还是只要举证因被告所从事的职业,被告对伤害原告的行为里应有更高注意义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