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出自易律师的图说刑法总则的砂糖案
甲自小便以为砂糖含有剧毒,因此本于让乙毒发身亡的想法,在乙的热茶中添加大量砂糖
供乙饮用。当然乙并未死亡,只是喝了杯很甜的热茶。
由于案例导引中有提到:“只要加添加砂糖时的主观想法内容完全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要素,便是具有杀人故意。”
这句话我不太清楚意思;另外我觉得本案例不构成犯罪,但在哪个层级就不该当不太清楚
以下是我的三种想法
1.甲有主观故意,但不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客观不该当+主观也不该当
2.甲根本不该当主观故意→故意须具备"知+欲",而认知是对构成犯罪事实有所预见
然而添加大量砂糖应该不为构成犯罪事实。
3.甲有主观故意,且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毕竟甲在添加大量砂糖的当下确实是有
想要杀乙的认知(认为砂糖含有剧毒),而且也有意欲这么做,故具备主观杀人故意,但
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非既遂),顶多只是着手的审查提示。
不确定哪个想法才是对的,小弟接触法律尚浅,若用语上有错误,也希望各位大大不吝
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