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个问题问了两个律师答案都不一样,只好上来请教各位高手。
假设一个行政机关对一个员工下惩处,原因是这个员工违反abc三个法令,情节重大,惩
处是解聘。
那后来法院审理的时候,员工提出反驳,证明b机关无惩处权限,c无违反法令,只剩下a
是
违反法令。(abc是三件不同事情)
那麽,法官会如何处理这个“解聘”惩处?
第一个律师说,会发回机关重判,因为原先的惩处是针对违反三个法令判的,现在只剩一
个,所以必须重判。
第二个律师说,abc都要推翻,否则就算只违反a,法官也可以维持原判。
这样究竟哪个律师是对的?还是都是错的?正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