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好
想请问查询债务人劳保资料是否有相关限制与规定?
之前将债权凭证和强制执行状一起递上去
申请查询债务人最新劳保资料
不论有无资料都会收到后续结果
但这次却是收到不应准许的回复
想请问是否哪里有误 或是需要补足其他文件?
内容如下
"按债权人已取得执行名义者,得向税捐机关声请提供纳税人之财产、所得、
纳税等资料,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定有明文,故贵债权人可依法自行向
税捐机关查阅债务人最新所得及财产资料后,向本院释明或依司法院订定之
“法院办理强制执行程序必要费用征收标准”可依法缴费,向本院声请查明
债务人之所得或财产资料。兹因柜债权人并无不能调取上开资料之情事,又
未具体释明债务人在金融机构有何财产以供本院审酌,本院认无依职权调查
之必要,贵债权人之声请,本院认不应准许,本件迳行发还债权凭证终结。"
去年第一次做强制执行时的确有附上国税局的相关税务资料
但因为债务人名下无财产 且也离职 无法扣押
但后续有在查询过两次劳保 债务人都是在查到后不久离职 也无从扣押
时间点应该也没有很密集 两次之间差了五个多月
最近疑似又有新工作 所以想试着执行看看 却被退回
想请教问题点在哪里?
因为查询税务跟财产要各250元
而且我认为债务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
只能从工作薪资(劳保资料)下手
但若依法院说法 我还有其他方法能知道债务人工作所得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