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治罪条例13条:
直属主管长官对于所属人员,明知贪污有据,而予以庇护或不为举发者,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机关主管长官对于受其委托承办公务之人,明知贪污有据,而予以庇 护或不为举发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14条:
办理监察、会计、审计、犯罪调查、督察、政风人员,因执行职务,明知 贪污有据之人员,不为举发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我所知13条有提到作为和不作为,其中包庇是作为犯,不为举发是不作为犯,我是想问如果14条所指的人员如果主动积极掩护不法事实(作为),是不是就不适用第14条的情况了?刑法内我也找不到14条所述人员主动掩护的相关法条,那此时适用哪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