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所以依刑法的意思,脚踏车应该是非动力交通工具
但我当兵时的酒驾宣导
似乎有说过,脚踏车也已经列入,酒驾骑脚踏车也不行
但刑法却仍写动力交通工具
我似乎也有听过酒驾脚踏车被罚的例子
但法条为何仍写动力交通工具
是有特别解释,动力交通工具有包含脚踏车吗?
185-4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致人死伤而逃逸者
问题有两个
1.如果非动力交通工具致人死伤而逃逸
例如脚踏车撞伤人而逃逸,是不是就不适用这条?
脚踏车撞到人,跑走完全没事吗? 只有家属提告时成立的伤害罪而已吗?
2.如果是先逃逸后死伤呢
因为依据法律文字的意思,是死伤 而 逃逸
如果是 可预见即将造成的伤亡 而先逃走了
在逃走时仍未发生任何死伤
在逃逸后,死伤状况才发生,185-4有适用的可能吗?
例如汽车卡在平交道上,然后人就走了,之后至火车司机受伤
但逃逸发生在肇事前面
也就是 先逃逸后肇事的情况适用185-4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