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管委会委员的资格

楼主: tsukimikusa (月见草)   2018-05-20 00:36:59
法律条例部分,付于置底部分以作参考。
有一个部分,我并不太了解,想请各位释疑,望请帮忙解说。
若某甲是该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权人,但他并无定居于此处(不住在这里),
而是居住在其他地方住所。住在此处的公寓者,则是某甲的家属。
因此,某甲仍会每隔一段时日回到这里,但不会在此处过夜定居。
那么,某甲是否视为该公寓大厦的‘住户’?
依条例定义,管委会是由区分所有权人选任‘住户’若干人为管理委员所设立之
组织。
某甲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被推选为管理委员,但他并未定居于此处之情况,
是否使得推选成管理委员为无效(无资格)?
作者: jsports1 (此时不抬更待何时?)   2018-05-20 00:47:00
他既然是区分所有权人 依第3条第8款就是住户了
作者: yesohya   2018-05-21 01:10:00
第三条" : "后面的内容就是定义 不要用妳觉得的中文来自行说文解字 那个定义就是为了避免妳这种状况产生 = =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5-21 20:51:00
区分所有权人、承租人、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人都可以当选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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