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部分,付于置底部分以作参考。
有一个部分,我并不太了解,想请各位释疑,望请帮忙解说。
若某甲是该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权人,但他并无定居于此处(不住在这里),
而是居住在其他地方住所。住在此处的公寓者,则是某甲的家属。
因此,某甲仍会每隔一段时日回到这里,但不会在此处过夜定居。
那么,某甲是否视为该公寓大厦的‘住户’?
依条例定义,管委会是由区分所有权人选任‘住户’若干人为管理委员所设立之
组织。
某甲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被推选为管理委员,但他并未定居于此处之情况,
是否使得推选成管理委员为无效(无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