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188条审酌被害人经济状况

楼主: qazsd ( )   2018-05-18 11:21:15
民法第188条: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
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
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请教各位,
从字面上的解释似乎是指即使被害人败诉了,被害人依然可依照经济状况请求
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5-18 12:36:00
这是你嘛?? 有必要换帐号再发问嘛?? 发问不先搜一下嘛?#1QwoXJ_R另外,告赢才有所为被害告输何来被害可言??
作者: justin7587 (无无)   2018-05-20 11:38:00
法官可依职权采 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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