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12条: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保险法》第113条: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但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号函释意旨,认为我国国民投保未经本会核准之外国保险公司之人寿保险,无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之适用。因此就台湾法令而言,认为所谓的境外保单的死亡保险金应该列为被保险人之遗产。只是实际上台湾政府及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债权人是否有能耐能查到境外保单的投保纪录,这是有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