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好
因公司近期遭逢巨变
因此目前上级是要求职员要到另一个厂区上班(距离原厂区约20公里)
虽公司有提供交通车
但是要求职员提早50分钟到达原厂区搭车
但乘车的这段期间,看起来并不列入上班时间
因原本上班时间就比其他公司早(07:40),
现在又需额外再提早50分钟至公司搭车,这样大约每天要06:30就得出门,
实在是不堪负荷
因此萌生了想要想要另谋他就的念头
想请问各位法律专业的网友,
这种非自愿而被调离原工作地区的状况,若想离职是否可以向公司请求资遣费呢?
以上,麻烦各位帮忙解惑了
感激不尽!
(因手机排版,若阅读有困难还请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