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能否抛弃不动产

楼主: senbai (贤拜)   2018-05-03 17:54:57
几年前双亲过世,因此继承了一些乡下的农地跟房屋,
几笔农地都是公同共有的,持份大约只有几百分之几
唯一持份较大的是持有1/3的农地,
地上有一间双亲自建的工寮,没有建照使照,
理论上应该是违建,若有人检举不知是否需要自费拆除?
两间房屋,价值都不到三千块,连房屋税都不需要缴的那种,皆无保存登记,
其中一间房屋已经半毁,
另一间则根本就不知道座落在哪里(乡下门牌很乱,村里没人知道这个门牌在哪)
算起来所有的不动产加总可能价值不到两万元,
这么混乱的持份当然也无法买卖,要送人也没人要,
实在不想让自己的小孩未来还要继承这些麻烦的不动产,
请问有办法能够“抛弃”“放弃”这些累赘吗?
或者是否有任何方法能让小孩不要继承到这些东西但还能继承到我的存款呢?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8-05-03 18:22:00
赠与?自己到地政事务所去问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5-03 19:26:00
Q:公同共有物之单一共有人得否单独处分其潜在应有部分?A:按民法第828条第3项:“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所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例如:土地法第34条之1),否则单一公同共有人无法单独处分其物权或其他权利之潜在应有部分。 Q:公同共有物之单一共有人得否抛弃其所有权?A:公同共有物之部分共有人得抛弃其所有权(法务部94年7月26日法律决字第0940020642号函释参照)。惟因抛弃而损害他人利益之情事时,依民法第764条第2项经第三人同意或是法律另有限制规定,则不得任意为之,例如:设有抵押权之土地、法定空地、设有不动产役权之土地及建物基地。
作者: einnoc ([Q])   2018-05-04 00:04:00
有兴趣。
作者: yesohya   2018-05-07 18:45:00
寄一封信 然后看有没有被退 没有再寄一次跟踪邮差(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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