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法律”说不用的事,“规定”说要,以哪个为准?

楼主: zx87p (Skier&Boarder)   2018-05-03 19:00:17
这件事有后续发展,
上来跟大家报告一下。
根据版友的建议,
我把下列的文件附上之后重寄,
1.卫生局网站的copy的“药品许可证影本”;
2.输入国的输入规定法规,说明个人用药依规定输入该国不需要证明;
3.说明依药事法规定我不需要输出许可,“输出规定523条”不可凌驾“药事法”
然后还是被退件了。
理由是“依照邮包通关办法 15 条暨输出规定 523 条,
应附药品许可证影本”。
我想我写的海关都没看,所以我就直接打电话去了。
本来要找签名检查我邮件的关员,
但是最后是股长自己出来接。
我跟他说关于药品输出事项在药事法已有规定,
应该以药事法为准吧,
不应该叫我附输出许可。
结果股长说,
退件是因为你没有报关而不是没有附输出许可。
因为通关办法 15 条写到有输出规定的就要报关,
而人用药品有输出规定所以必须报关。
你是因为没有报关所以海关才退件。
我说在大陆的台商有几百万人,
他们不敢吃大陆的药所以药都是台湾家人寄过去的,
那他们是不是也都得报关,
股长说“是的,依规定就是要报关。”
总之,
我的结论是,
先不论股长说的理由跟退件时写的理由不同,
但是他说的通关办法 15 条这边似乎没办法反驳。
我知道正式报关程序要怎么走,
所以我以后就正式报关了。
对我来说这件事是告一段落了。
但是如我所说的,
从台湾寄药品给国外的家人是常有的事,
海关如果依规定严格执法是扰民,
如果不依规定执法就变行政怠惰,
真不知道这件事该如何评论才好。
总之作个后续报导。
也谢谢之前版友给的宝贵建议。
※ 引述《zx87p (Skier&Boarder)》之铭言:
: 我有定期帮亲戚寄药品到国外,
: 个人用药一两个月寄一次,
: 好几年都没问题。
: 最近几次却一直被海关拦,
: 理由是根据输出规定的523条:
: “出口人用药品须申请输出许可”。
: https://goo.gl/gaCZ5Q (word档)
: 可是我查他上面写的法令依据的药事法,
: 其中关于输出的有这一条:
: 第 56 条
: 经核准制售之药物,如输出国外销售时,其应输入国家要求
: 证明文字者,应于输出前,由制造厂商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
: 发给输出证明书。前项药物,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有不敷国内
: 需要之虞时,得限制其输出。
: 照字面上来说应该就是说,
: 出口证明是输入国家要求时才需要付,
: 输入国家没有要求就不用附。
: 我寄药给亲戚好几年了,
: 我可以确定在他住的国家是可以寄个人用药的,
: 我也在寄药时附上我的说明,
: 不过台湾海关还是把我的包裹退回来,
: 要我根据出口规定523条申请输出许可。
: 请问,
: 药师法说不用申请输出许可,
: 可是海关还是要我依523条申请输出许可,
: 海关可以这样做出超过药事法的要求吗?
: 我是不可能去申请输出许可的,
: 如果海关的要求是对的我就照要求以后不寄了,
: 如果海关的要求是错的哪我会写信去抗议。
: 还麻烦了解的版友帮我指点一下。
: 谢谢大家。
作者: darkMood (瞬间投射)   2018-05-06 22:35:00
台湾人可以接受法律弹性为自己好,不会说是行政怠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