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时效的判断?

楼主: a8712003 (阿宏)   2018-04-21 14:52:15
100年1月1日甲(买方)与乙(卖方)签了买卖房屋契约,
甲于同日签定合约后并交付本票给乙,然签约过程乙方未依法应给予审阅期
(假设依法得撤销合约),
100年6月1日,乙方主动告知其未给予甲方房屋审阅期
乙方于102年8月2日 将本票转让给与善意第三人丙
善意第三人丙于同年月底提起本票裁定确定并且强制执行
甲方得否对乙方主张
1.民法侵权行为之时效计算,应为100年6月1日起算? 还是102年8月底强制执行后起算?
2.乙方于100年6月1日主动告知未给予审阅期之方式,能否以存证信函之方式送达?
作者: yesohya   2018-04-21 15:35:00
如系纯私人买卖没有消保法适用没有审阅期跟房仲、建商、代销这种企业经营者才有合格的房仲会请妳手写妳知道有审越期且自愿放弃(有效)这是法学讨论板 前提应该是妳具有讨论的能力不是只问确没提供自己想法妳看置底 妳跑错地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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