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第一发
如果问的问题太笨
请各位鞭小力一点了
今天刑总上课的时候提到的题目
逃犯甲在西门町大街上开一枪欲杀前来追捕之警察乙,
但乙只受轻伤,乙开枪反击,
子弹打中甲身后路过的无辜路人丙。
要问甲对丙(2)客观可归责?(3)是否具有故意?
原本我写了甲开枪的行为,是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但这个风险不能实践到丙重弹的事实上,
因为在经验上开抢却射中身后的人,没有常态关联性。
但教授说母汤这样写
解释恕我略过
后来教授提供了
因为甲开枪打的是警察,警察有枪又会反击是常态,
两者之间引发的枪战通常会波击一旁路人,
所以甲开枪的行为是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但是后来我恍神就这么跳到下一题
我想问的是
在接下来的风险实现上,这个事件有符合常则性吗
故意跟过失需不需讨论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