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简单说明一下我的状况(劳资纠纷)。
于106/6向法院提出诉状,
于今年2月得判决书,我方96%胜诉,
对方是‘有限公司1号’,107/4月取得确证。
由于对方避不见面并封锁一切联络方式,
感觉怪怪的,一查之下才发现公司1号于106/7月时解散,并于106/8在1号原地址开设公司2号,负责人是公司1号负责人的配偶。
嗯,我’个人看法‘是这很明显是蓄意的,但我下一步该怎么做,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命令对方付款…?有向国税局查阅过公司1号的财产是“无财产资料”,但是不可能,因为该公司很有钱,我很确定他们是蓄意的,因为他们告诉员工“不要理她,我是故意不接电话不给钱”
我尝试问过各种管道的免费律师咨询,皆无正面我的答案,很不幸的我真的没有能力请律师,希望在这个板上有人能够给我一点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