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周休二日,因为业务需要,会要求同仁轮流于国定假日,周六或周
日出来加班,加班用补休方式处理,但无故未到勤者会处分
另外公司公告自三月份起,若在周六或周日出勤的同仁,其补休要指定在某一天休掉
例如周六加班者,当日补休一定要在下周一休掉,周日的补休则要求在周五休掉.
看起来像是周休二日,但只是调整休假日,公司还会给同仁一张表填写换休单
若不写换休单,人资会一直追你赶快写一写送给人资
对于新法补休问题,公司这样要求同仁把补休强制指定日期用完,是否有违劳基法?
另外要求加班部份,有注明无故未到勤会处分的公告,这点也是否违反劳基法?
个人感觉强制把补休用在某一天休掉可能是在规避劳基法可以领加班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