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好,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的想法。
朋友最近要离职,公司要追回他先前执行过的员工认股权(记名股票/国税局已完税),
但是他名下股份已在去年全数转移给家人,并取得公司同意(记名股票盖章转让/公司集保)
我们认为依照契约内容应该是没有约束力了,想请教各位的意见,敬请指教!
协议书内容
https://imgur.com/a/2LtV0
1.请问已转移第三方的股份,此契约是否还具有约束效力?
2.请问历年的股利分红有无受到此契约限制?
3.请问此协议书是否违反公司法267条,限制转让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
如果违反,此契约还有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