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契约的时候可以列入解约条款,列明任一方得解约
的要件。倘若契约内未列有解约的条款,而契约的履行
又没有物理上或法律上的条件导致不可能履行,则是否
仅当立约双方都同意解约的情况下,契约才能解除?
例如﹕甲约定把某物品或服务以约定的价钱卖给乙,甲
后来不想卖了,但是乙一定要买,上法院控告甲,请法院
依契约约定,判决甲应把约定物品转交或服务提供给乙。
这时候甲不能主张,请法院判决甲得以赔偿乙的损失替代
约定物品的转移或服务的提供?
物品的转移和服务的提供,在这种争议上有否不同的处
理? 毕竟服务的提供涉及到人,比方说约定让甲在某时间
帮乙按摩,但是甲改变心意,法院难道能派警察或其他公
务员强迫甲执行那种服务? 还是说服务这方面,甲一定抵
死不从,那乙方只能请求金钱赔偿债务不履行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