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就业服务站的电话,
对方提到我可以申请失业给付。
但是,先不提请领条件,我想对方对于我说的约聘人员应该有意思上的落差。
我是公家机关的约聘人员,虽说有保劳保,
但实际我适用的法条却是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所以就保法第十一条所说的:
"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视为非自愿离职,并准用前项之规定。
应该是指私人企业中的"定型化契约",
而非人事行政总处事求人中的约聘人员的"聘用契约"
所以我想请问各位
我的身分是否可以请领失业给付?
如果我确实适用就保法所指的定型化契约,
是否真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
并接受就业服务处的媒介安排未能找到合适工作。
我就能申请失业给付?
又条件符合了,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去申请?
感谢各位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