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遭遇
非告诉乃论之刑事案件
他是被害人
日前刚到地检署完成笔录
想解惑的疑虑是
1.有表示不愿提告
2.不希望让家人知道此事,想大事化无
不过做笔录期间
有提到案件时间或某些资料可能跟家人有关
所以检察官有提到:
“此案有一些需要厘清的部分,可能会传唤家人作证”
请问:
1.要传唤证人之前,会先询问被害人或犯罪人可能有哪些相关人证吗?
2.做完笔录之后
会
(1)先经过检察官内部讨论后,决议是否提告,
才传唤证人或通知被害者、犯罪人
还是
(2)直接传唤证人,蒐集完相关证据之后,才决议是否提告
或是其他状况呢?
因为对于程序并不是很清楚
所以提问的问法跟用词、用句可能不是那么精确或正确
非常谢谢您耐心看完与回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