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版上先进 小弟的亲人(下称A)于某间金控公司银行(下称B)服务
上周有客人(下称C)持人民币100元一百张共一万元至银行兑换新台币
A先将一万元人民币用点钞机点过后 该点钞机印出一张明细
该明细上面有每张人民币的编号及总额 并请C签名确认
后来A 人工登打外汇水单时 误键为两万块人民币 并交付C等值的新台币
C亦在外汇水单上签名 确认收讫
当日A结算时发现短少一万元人民币
经查为溢付C,旋即与C联系并于当晚偕同该行主管至C住所致歉并请求返还溢付款未果。
事后数次致电C,C皆推托不愿当面协商,避不见面。
目前A的主管倾向以保险支付(但保险公司承办人员说须至警局报案才会理赔)
请问:
1.除了向C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外是否可以用侵占罪来控告?
2.若A先行垫付款项给B,是否可以由A的个人名义来向C求偿?
谢谢!
PS当日皆有银行的录影档案,但是银行的监视系统镜头分辨率不甚良好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