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
契约上
第一条 ‘自民国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乙方(劳工)受雇于甲方(公司)
担任XX资深襄理一职,协助本公司YYYYY专案等工作之进行。’
第二条 ‘当乙方通过试用期,乙方得随时以至少一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约
,乙方若怠于为此通知,应赔偿甲方相当于乙方新台币贰万元整之金额为违约金。’
乙方(劳工)为民国106年11月1日到职,请教一下,若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甲方
才表示继续新合约或任何表示,乙方是否工作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不用任何口
头或书面通知,即表示合约终止,亦即不用到公司继续工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