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雇佣合约时间上的问题

楼主: aider (HHHH)   2018-02-04 11:20:32
请问一下,
契约上
第一条 ‘自民国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乙方(劳工)受雇于甲方(公司)
担任XX资深襄理一职,协助本公司YYYYY专案等工作之进行。’
第二条 ‘当乙方通过试用期,乙方得随时以至少一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约
,乙方若怠于为此通知,应赔偿甲方相当于乙方新台币贰万元整之金额为违约金。’
乙方(劳工)为民国106年11月1日到职,请教一下,若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甲方
才表示继续新合约或任何表示,乙方是否工作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不用任何口
头或书面通知,即表示合约终止,亦即不用到公司继续工作。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04 11:45:00
新约拒签就好了.....说,因公司迟不提出续约,本人忧虑后续收入断炊,业已觅职依据合约精神,如甲方要求乙方中止租约应有一个月通知期基于合约公平,如甲方续用乙方时,亦应受此条文规范于一个月前提交新约供乙方签订当然这都只是未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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