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法律先进后续,
带弟弟前往就近派出所自首,
派出所不受理,
叫我弟弟等待对方报案后到案说明,
但是我回答警方这样就不符合自首要件,
警方很凶的回答:那就不要诈骗
就把我们赶走,
第二次再次前往另外一间派出所,
一样的说法,
然后叫我们去户籍地分局侦查队报案,
然后我带着弟弟前往分局侦查队,
但是门口的警员叫我们去户籍地辖区派出所报案,
结果又前往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结果派出所仍然说等对方报案后再到案说明,
我再度向他表示,等对方报案就不是自首了,
值班员警才心不甘情不愿的将我弟的犯案过成大概(真的很大概)
登记在“勤务纪录本上”,
请问现在这样算是自首吗?
日后法官会采纳这本勤务纪录簿的内容而当作自首减刑要件吗?
烦请各位法律先进解惑,
谢谢
※ 编辑: grevens (180.204.32.131), 02/03/2018 16: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