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民法28条 法人不得举证免责

楼主: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7-12-21 17:06:51
如题
民法28条中法人对董事或其他具代表权人于职务执行期间为侵权行为
付连带赔偿责任
但我想问
为何该法条下
法人不具举证免责的资格?
这样设计是为了避免逻辑上的谬误
还是另有其他的立法目的
看了王师的民总后还是不太能理解...
感谢各位先进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12-21 17:43:00
https://goo.gl/S5tniG 立法理由参考一下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2-21 19:57:00
法人实在说 法人代表人所为之侵权行为即为法人之侵权行为不能举证免责是要跟188比较而已 另外民总法人那一节基本上全部跳过 看公司法就好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12-21 21:02:00
法人又不是只有公司...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2-21 22:36:00
代表是很强烈的身分 倘甲代表乙 则甲所做行为"就是"乙的行为 法人本身不会"做出行为" 行为是人做的 所以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在职务方面的侵权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要抗辩 直接放在代表法人的自然人的系争行为非侵权行为就足够了 民188的是雇主对雇员职务上所为侵权行为之连带雇员不能代表雇主 立法施以连带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23 13:38:00
28是董事或其他代表权人,188是一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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