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他人照片,申办补发自己的身分证
申请书是以自己名义填写,不构成伪造文书
户政人员有实质审查义务,不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结论:不违法
也就是说
民众可以拿别人的照片去办身分证不用担心犯法
对于想变换身分(如通缉犯)或赚钱(卖证件)的人没有拘束力
各位先进觉得是否应该针对拿他人照片办理身分证,规范特别法?
还是这样的行为不需要科以刑罚?
另外
以公家机关的惯例,应该大都有公务员要审查的规范、作业要点
这样就变成公务员有实质审查义务,而不会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再者,就算公务员有实质审查义务
但行为人利用一些手段欺瞒,导致公务员未能或很难发现 (例如变装、照片修图)
难道没有可非难性吗?
实务为什么会将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限缩于只有形式审查的情形?
警语:
不要因为看到这篇,想说不犯法就去做,本人不负责的喔
因为其实有非常低的机率成罪,不过不是本篇要讨论的重点,所以这里不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