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各位~
地检署开侦查庭,被告两次都未到
第一次
检查官当庭打电话问被告为何没来,
被告声称寄到总公司地址,没人转交,故未收到传票…
故检察官问要寄到何地,下次得来,被告告知寄到苗栗……
第二次开庭时间,被告又没来,检察官打电话问为何未到,被告又称未收到传票,所以不
知道何时要开侦查庭
(很确信几个人告知他开庭时间地点了,有证据),并告知检察官地址留错了,要改寄彰化
……检察官告知第三次若未到要拘提!
请问:
1.有证据被告知道开庭时间地点,故意借口未收到不来侦查庭,这算藐视法庭吗?
2.一般侦查庭几次未到才要拘提?是2次还3次?
若2次的话,若检察官给3次机会,是否是偏袒被告?